职场

后疫情时代的HR 必须思考的改革方向

整理报道|郑美励    图|受访者提供、互联网

疫情的爆发迫使许多企业转型也催生了工作模式的转变。对于企业的人事部门来说,除了解决眼前问题,更该思考后疫情时代可能发生的事,包括企业核心的人事部,也应进一步改革向前!

疫后的新工作模式,包括轮流到公司上班、居家工作、远程办,连带人员管理模式和制度的执行。当时企业人事部门的重心是危机沟通并确保公司上下在抗疫之馀能维持着生产力,如今的后疫情时代,人事部门或人事人员(以下统称HR)的方向就应转向:

■与业务变革融为一体:疫情已促使许多企业转型,同时在保障现金流与合理盈利为基本前提下,不少企业还会推动业务变革,不管是产品创新、战略调整等每一个业务变革背后,都意味着企业组织和人才队伍的重新部署,HR需要主动参与推动,与管理层、业务团队一同协调和配置组织资源,才能实现组织变革。

■迎合半永久性远程办公:部份企业允仍许员工继续远程办公,HR的挑战在于如何在长期(但非永久)远程办公下促进员工的凝聚力。

■协助领导人远程领导员工:HR可以从公司层面为员工提供居家办公的规范和指导方针,或者更具体的帮助领导者为其团队设定衡量绩效的符合现实的期望,使组织的管理方式适应新的工作方式,这可能需要更加结构化、更加积极的强化措施以及不同的管理风格。

■让员工适应公司的需要:疫情可能使一些部门工作量暴增而一些部门人力过剩,有必要重新考虑工作量分配,询问每个部门的具体情况并依此展开对话,例如把某些任务临时外包给其他部门?部分员工调职?

■管理快速的政策变化:办公室工作、远程招聘和入职、培训和团队建设、节日福利、医疗体检、学习提升、病假……各项政策和措施需要持续监控和评估。此外,HR也需要熟悉目前的政府援助项目以及随之而来的文书工作。创建便于员工获取最新信息的访问点,HR部门就无需花费更多的时间一一解答员工的特别提问。

■远离恐慌性决策:领导层肩负带领公司组织度过危机的艰巨任务,若相关决策如裁员、冻结招聘和改变奖金结构等的讨论过于激烈,HR可以充当理性的发声者,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研究了所有可用选择才采取某项决策或措施。

必须思考的9个问题

4大国际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德勤(Deloitte)在去年底发布的白皮书中提到,面对世界变化,企业应重新思考组织的长远架构和策略,包括办公室设计、沟通模式、以至人才管理实践。报告中也列出HR必须思考的9个问题:

1.未来需要多少和什么类型的员工?
2.员工需具备哪些技能?是否需要在办公室工作,还是能透过纯网络或在混合工作环境工作?
3.哪些员工必需要返回办公室工作?
4.管理层如何在办公室、网络和混合工作环境中,与员工建立信任机制?
5.如何向员工保证他的人身安全?
6.当更多工作转为远距办公时,企业将提供什么支援?
7.独立员工能如何提升企业的灵活性?
8.随着员工分散在不同地点远距办公,企业是否准备好应对可能增加的网络风险?
9.在接下来的几年内,企业如何对薪资、工作保障、绩效管理和人事晋升递出承诺?

凸显价值规划能力

JP ASIA企业咨询顾问曹思滢指出,在后疫情时代需要有更专业的HR人员,同时HR人员也应枳极主动的进行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规划,从招聘迎新、团队建设、整理员工的岗位、公司制度流程的设置等。

例如,现阶段政府只允许特定领域的特定比例劳动力返回公司上班,如何追踪居家办公员工的绩效和产出?而特定领域员工每两周必须接受疫情检测……许多的细节都需要HR部门的良好规划和执行,才不会导致公司成本上升。

追踪员工表现

其次,如今激励、培训、团队建设、召开会议、招聘员工都如今都可在线上进行,HR也应该做好准备。同时,配合员工轮流到办公室上班制度的执行,HR也应准备好员工轮流上班时间表,就算员工居家上班也应每天提呈工作日志予公司,方便公司追踪员工表现。

“我们不可以因为一小撮人居家办公时效率不彰而抹杀那些居家办公也在默默努力的员工,根据所提呈的报告/工作日志就可以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自律程度,作为年底加薪和花红的评估考量。”

她指出,HR最宝贵的价值其实是规划能力,许多大企业都舍得投资在HR部门,反观许多中小企业常把HR当成只有发工资、招聘人才的用途。事实上HR的工作极为重要,包括制定各种流程和规章,确保公司的顺畅运作。

例如,在个人资料保护法令之下,若未经求职者同意就查探其背景,求职者有权提告。若公司HR在准备表格时有附加“允许公司检查求职者背景以印证所提供的资料是正确真实”的条款,而求职者也签名同意,自然就没有这种风险。

实情是,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工作申请表格直接从网络下载免费范本,省略了这一条款,形成一个漏洞。

以请病假为例,员工请病假需不需要当天通知公司?多久之前通知?是否应提交病假单?拿病假又没有病假单证明该如何?……制度设得好,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问题;在居家办公方面,她认为HR应该拟出居家办公政策并以白纸黑字让员工明白公司的要求、期待以及后果。

依据性质设置

“我们必须和疫情共存了,但是要怎样处理这些事情?HR必须向公司建议应有有居家办公的政策,根据不同行业与性质来设置,但一定要有这样的措施。如果居家办公又没有在工作形同无故旷职,HR就必须发函给对方要求解释。”

曹思滢指出,美国的大型科技公司向来以优渥的的员工薪资和待遇而闻名,谷歌最近宣布要调降居家办公的员工薪资其实传达出一个讯息:希望早日把员工们拉回办公室上班,居家办公的工作效率如何,答案已不言而喻。
 

同场加映:中小型企业老板,你知道吗?

在与许多企业接触的过程中,曹思滢发现以下情况常被中小型企业的领导者/HR所忽略:

■现况:没有发工资单或工资单只简单写上工资数额
其实:劳工法令规定雇主必须发工资单予员工并列明工资、工作总天数、加班时数和加班费率等资料。一旦被员工告发且罪成,企业可被罚款。人力资源部旗下的WFW应用程式让员工可告发雇主。

■现况:一些企业没有发雇佣信,一些的雇佣信的条款随心所欲的填写。
其实:法令要求雇主必须发出雇佣信、员工手册。

■现况:部份企业以现金发放工资。
其实:劳工法令第25条阐明企业必须以银行过帐支付工资,若员工要求现金支付,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此一来公司以现金付工资就不算违法。

■现况:劳工法令规定年假至少有8天或更多、公共假期至少11天
其实:若员工的紧急事假、无故缺席超过工作天数10%,例如一年工作300天但紧急事假或缺席超过30天,企业有权不给8天年假。

公共假期方面,若员工在公共假期(有薪)的前一天或后一天无故缺席,雇主有权扣除公共假期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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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闻

【独家】雇佣法令重新定义 代理员或享雇员待遇

独家报道:黎添华 

(吉隆坡23日讯)当大家都将今年1月1日生效的1955年雇佣法令重点放在最低薪金及产假上时,殊不知还有一项不起眼的条文,极可能左右着我国数以万名代理的命运。

其中,保险、房屋、汽车、代驾、外卖、甚至保健品或殡葬服务领域,也可能因此出现新局面。

这项于2022年修正的法令新增了101C条文,当中就特别为“雇员”(Employee)及“雇主”(Employer)定义,任何没有正式雇佣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s)的雇员,都将依据定义中的任何一项细则被定义为“雇员”,并有权在法令下要求雇主给予应有的待遇与薪酬。

这也意味着,没有签署雇佣合约的人员,或遭遇雇主试图以服务合约(Contract for Services)来逃避对于人员的责任情况下,不排除法庭或劳工部能在新法令的定义下,裁定双方是否有雇佣关系,这当中就包括许多没有正式雇佣合约的代理人员。

人力资源界就认为,此法令很可能将使代理领域掀起天翻地覆的转变,除了代理将有权索取应得的待遇与薪酬外,雇主也可能将重新检讨佣金模式和征聘机制。

修正案增雇佣定义

在过去,雇佣法令没有阐明“雇主”与“雇员”的定义,如今在修正案里就增加了101C(1) & 101C(2)条文来诠释谁是雇主及员工。

其中,只要双方都没有签署雇佣合约下,劳工局或法庭可以援引101C(1)条文定义“雇员”,即:

- 他的工作方式受另一个人的控制或指导;

- 工作时间受另一个人的控制或指导;

- 由他人提供工作所需的设备来完成工作;

- 他的工作是另一个人的业务部分;

- 他的工作是为了另一个人的利益而执行的;

- 作为对工作的回报,他将得到定期酬劳,这酬劳也是他大部分收入的来源。

如果双方都没有签署雇佣合同下,劳工局或者法庭可以援引101C(2)条文定义“雇主”,即:

- 他控制或指导另一人的工作方式;

- 他控制另一个人的工作时间;

- 他向为他工作的人提供所需的设备;

- 另一个人的工作构成他业务的部分;

- 另一个人为他的利益而工作。

律师:代理有权追讨权益

以人力资源为主的企业咨询JP ASIA负责人曹思滢律师向本报指出,目前人力资源市场有不少代理是没有签署雇佣合约的,换言之,这些代理与雇主的关系,其实是可以在相关法令条文下被诠释,而代理更有权向雇主追讨应得的薪酬与待遇,如底薪、社险、假期、病假、公积金等。

她指早前市面上出现许多雇主试图以服务合约来逃避对雇员应尽的责任,因此政府才会针对没有签署雇佣合约的双方制定定义。

“只要符合有关条文下的任何一条规定,都被定义为‘雇员’与‘雇主’。”

值得一提的是,她提醒,许多雇员其实根本不会区分何谓“服务合约”(Contract for Services)及“雇佣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s),一些甚至以为填写的申请代理表格就等于是一份合约。

不过,她也强调,并不是所有代理领域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其中, 一些发展规模和机制相对成熟的大企业,就可能清楚阐明双方的关系,以及可享有的薪酬与待遇。

仅针对没签约雇主

郑照薰律师向本报强调,法令修正针对的是毫无签署任何雇佣合约的雇主与雇员,因此并不意味着所有代理模式的领域都会受到冲击。

“目前,还是有部分代理社或企业,会以雇佣合约来与从事代理的人进行签署,一些则在签署上明确阐明了代理的待遇与薪酬。”

他指出,在双方签署的有关协约下,若阐明了领取的不是“薪水”,而是“佣金”,那么该名员工很明确的就只是代理,因此,这类代理自然没有权利向雇主索取一般雇员的待遇与薪酬。

“这个修正其实是针对没有与雇员签署合约的雇主,因为很多雇主以没有签约为由,来否决雇员的身分,甚至借此避开应缴付的薪酬与待遇。”他也透露,其实这些情况又以分包商领域最多。 

他建议,雇主与雇员双方都应检阅彼此的合约,因为雇员很可能有权利索取应得的薪酬与待遇,而雇主也很可能需要重新修正征聘合约。

另外,他也提醒雇员,一般申请征聘的表格并不能当做合约,唯有双方签署的才能被视为合约,而雇员更得仔细检查里头的条文,包括自己领取的究竟是“薪水”还是“佣金”。

雇员不一定是赢家

法令修正后,雇员就是大赢家? 那可不一定! 

曹思滢提醒,没有签署雇佣合约的代理,若是执意向雇主追索待遇与福利,那么雇主自然也会选择抬高申请门槛,甚至在佣金上给得比过去低。

“目前国人消费能力有限,雇主自然不会把这些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反之雇主很可能会选择降低佣金抽成,又或提高门槛,所以雇员自己也得考虑清楚。”

不仅如此,她也认为,未来部分雇主也可能会在合约上列明不能同时兼职,届时这也不利于那些试图同时从事多份代理工作的“斜杠”人士。

“若你以代理模式工作,却要求雇主给你全职的待遇与薪酬,那么你认为他不能要求你全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吗?”

人资部长:雇主应列明细节

随着雇佣法令修正后,人力资源部长西华古马建议,雇主有必要提供一份清楚列明就业细节的合约,其中就得包括工作时间、津贴等信息。

“任何希望雇佣其他人从事工作的人,特别是超过一个月的工作,就业条款和条件必须书面化。在雇佣开始之前,必须向雇员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的副本。”

他以书面答复方式回答本报的提问时指出,有关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根据1957年雇佣条规规定的个人详细信息、工作时间、工资率、津贴等。

另外,他也提醒,雇佣条规也规定,雇佣的申请登记文件必须至少保存6年。

“同样的,雇佣独立承包商的公司也应检讨本身的雇佣条款和文件,例如,服务合约。”

针对有什么建议给雇员,他重申,只要员工在没有与雇主签订书面雇佣合约的情况下,便享有1955雇佣法令下所规定的保障与福利。

惟,他也提醒,每个案例或投诉将根据其情况进行评估。因此,仅凭工作职位名称,如“销售代理”或“销售代表”,很难确定他们是否是员工。

一旦存在疑问,法院就可以根据雇佣法令第101C条文提供的6个要素的任何一项来判断这些模棱两可的情况。

“如果对于某个人是否为雇员存在任何疑问,请咨询最近的劳工部门,以获取进一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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