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愿付赡养费 男子宁坐10次牢也不出庭

(示意图)
(新加坡8日讯)夫妻离婚,丈夫不肯卖屋支付17万5000元(约56万8000令吉)婚姻资产、不给妻女生活费、也不愿出庭,宁愿10次坐牢共计14天,遭法官批是“鸵鸟心态”。
据《新明日报》报道,离婚判词显示,这对怨偶在2010年9月7日结婚,两人有大学文凭,婚后育有11岁和10岁的女儿。妻子于2015年7月18日申请离婚,两人2018年1月15日正式离婚。
法官曾于2017年下达了针对婚姻资产、抚养权、赡养费、孩子生活费等的庭令。但丈夫除了仅一次被强制性要求支付50元(约162令吉)后,就一直未支付赡养费和生活费等,也不肯出庭。
他因此六次坐牢一天,四次坐牢两天,甚至在办理离婚期间,选择失业。
法官后来判丈夫必须在最迟2019年8月10日,将妻子应得的17万5000元(约56万8000令吉)婚姻资产分给她,若无法在限期内交钱,就得将组屋卖掉,在同年11月15日把钱汇给妻子。但丈夫仍未照做。
妻子获准独自卖屋
妻子等了5年还拿不到赡养费等,最后成功向法庭提出申请,可独自处理卖屋手续。
判词披露,除了未支付婚姻资产,丈夫还拖欠妻子3600元(约1万1000令吉)赡养费,以及截至今年8月,拖欠孩子9万1450(约29万6000令吉)生活费。
妻子称这些年工作抚养女儿,但开销逐渐变大,最后忍无可忍,在今年3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能独自处理卖屋手续。
法官批准妻子申请,让她可以独自处理卖屋手续,收益也可用来支付拖欠妻孩的费用。
法官指出,丈夫有签收法庭文件,他知道自己必须出庭,但选择像只鸵鸟,将头埋进沙里,导致妻子迟迟分不到婚姻资产。
“妻子没得到应得的婚姻资产,在这样的情况下长时间应付生活,结果陷入困境。丈夫也没履行对孩子的责任,导致妻子得辛苦独立抚养两个孩子,丈夫的行为对妻孩十分不公平。”
法官判一次过给逾百万
至于生活费,法官指两名女儿每月5000元(约1万6000令吉)的开销太大,认为3000元(约9700令吉)较为合理。法官考虑到丈夫多数不会每月支付赡养费,因此判他一次过给足费用,总数为37万500元(约120万2000令吉)。
法官指出,夫妻的婚姻住所是中峇鲁金殿路(Kim Tian Road)一带的政府组屋单位,转售价介于80万(约259万令吉)至100万元(约324万令吉)间,在扣除所拖欠的约30万元(约97万令吉)房贷后,丈夫是有能力支付生活费,并将婚姻资产分给妻子。
虽然丈夫仍未现身庭上,但已针对庭令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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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法庭先衡量女方经济能力 赡养费不再是强制性

(本报制图)
独家报道:廖梅芳
(吉隆坡11日讯)非回教徒夫妻离婚,丈夫支付赡养费的普遍印象,已随着社会变迁,双薪家庭、同工同酬、性别平等因素,让家事法庭对此有了改观。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与配偶赡养相关的第77条 (1)阐明,法庭可命令男子支付赡养费予其妻子或前妻。
关于非回教徒男方在离婚后皆有法定义务继续赡养其女方的条文,不曾修改过。
本地专司处理离婚事务律师陈尚永(Chris Chin)接受《南洋商报》专访时指出,本条文中使用“可(may)”一词,而非“应(shall)”或“必须(must)”,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他说,此用词明确指出,法庭是否发出赡养令,属酌情权之行使,并非强制性命令。换言之,法律并未设定一项一概而论的强制性义务,要求男方在离婚后必然继续赡养女方。
他说,在判断妻子在离婚后是否有权获得丈夫支付的赡养费时,第78条规定,法庭应以当事双方的经济能力与实际需要为主要考量基础。

陈尚永
考量生活所需
“尽管第78条所确立的配偶赡养评估标准,即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与实际需要在立法上保持一致,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因不同时期的社会背景及法官行使酌情权的方式不同,而产生了差异化的裁决结果。
“近几年,家事法庭开始出现偏向于先看女方的经济能力再看女方的实际需要 。不过在女方确实无力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下,法庭会进一步考量其生活所需,以确定适当的赡养金额。
“尤为明显的是,在2020年代初期,法庭在运用相同的法定标准时,其分析逻辑发生了明显变化。在判词中,法官优先审查妻子的经济能力与谋生能力。若发现女方已具备自力更生的条件,法庭通常会在初步阶段即驳回其赡养费申请。”
陈尚永指出,当该法令于1975年提呈国会并于1982年3月1日正式生效时,那时的社会中多数女性仍以家庭主妇身分为主,参与正式劳动市场的比例有限,且经济上普遍依赖丈夫。
他说,法庭在处理配偶赡养费申请时,往往更倾向于顺应这一类社会现实,较容易地判予女方离婚后的配偶赡养费。“
他说,随着时代进步及女性在高等教育与职场的参与度不断提升,法院对“配偶赡养权”之判断方式也随着出现转变。
他说,过去,法官通常是先衡量女方的生活所需,再考虑其是否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以应付该需求,此种方法在实质上使得更多女方能符合赡养资格,即便她们已有一定的收入来源。
他说,但近几年,经济能力和需求问题的先后顺序有变,此现代式审查顺序,与以往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
女性需说服力证据
陈尚永表示,根据其观察,经济能力和需求问题的顺序足以改变离婚申请的结果。而此顺序,可能减轻丈夫所需负责的配偶赡养费。
“在实务上,这种演变导致越来越多案件出现如下情形:即使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完全由男方供养,然若其在离婚时已具备自给自足能力,其配偶赡养费申请仍会被法庭依法驳回。
司法诠释角度转变
“这种司法趋势的转变,意味着女性在离婚诉讼中若申请配偶赡养费,必须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其无法自供自足。例如年龄、健康状况、就业能力、照顾孩子的负担、与婚姻牺牲相关的经济损失等。
“此一发展趋势不仅反映出司法诠释角度的转变,更体现出法庭在政策上之再调整,旨在顺应当代性别平等的社会现实、经济衡平的考量,以及‘在具备独立能力的情况下,赡养费不应成为终身依赖’的基本法律原则。”
陈尚永强调,然而,这一法律走向并不意味着忽视那些年老、长期担任家庭主妇角色、或健康状况不佳而无法自力更生的女性。法庭在此类案件中仍负有依法衡量之责任,倘若女方无法满足经济自足的法律标准,她仍有资格依法申请并获得配偶赡养费。
考虑更多家庭因素
针对吉隆坡高庭曾在一宗非回教徒的婚姻官司中裁决,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前妻不会自动享有前夫的赡养费,陈尚永指出,该名法官清楚表明,前妻不会自动享有前夫的赡养费。
他说,法官也考虑了许多家庭层面的因素。
在法令指丈夫负责赡养费上,没有经济能力的妻子离婚时,是否就自动拿到赡养费,陈尚永指出,这里存在灰色地带。
他说,一些先进国家包括美国,会有随着女方重返职场,逐步减轻丈夫所需负担的赡养费的做法。
他指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是一个可以受到广义诠释的法令,不像一些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是比较严谨的。
赡养费不曾改变
陈尚永说,我国的法令,赡养费部分不曾改变,男方要给女方,女方给男方的情况是,如果丈夫因精神或身体伤害或健康不佳而全部或部分丧失谋生能力。
他从那些年和现在的婚姻和爱情观,分享法庭对赡养费条文的诠释和改观。
“我本身了解过,1950年代的婚姻观点跟现在的不一样,那些年,婚姻如同女人的一张长期饭票。女人结婚时,只要女的认为男的可养她,对她也好,收入也不错,那我就为他生孩子,一辈子生活在一起。
“但如果因为丈夫出错,妻子什么都没有了,而法官是从这个角度来诠释,就会要丈夫给妻子赡养费来补偿。
“但现在情况完全不一样了。大家对婚姻的观点不一样,大家都有赚钱的能力。”
关注女方赚钱能力
陈尚永指出,从过往的男女薪酬制来看,1990年女人的薪资都比男人低 ,男女的工作量同等,但男性的薪资高于女性,如今是同工同酬的时代。
他说,当年制定1976年的法令时,多少是从男女薪酬差异的角度出发。
他认为,现在的家事法庭焦点不一样了,会关注女方有没有赚钱的能力。
在上述所提案件中,吉隆坡高庭法官依洛(Evrol Mariette Peters)说,当年制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时,丈夫和妻子的角色有明确界限,主要是女主内男主外的情况,妻子在经济上依赖养家糊口的丈夫。
她说,可是法令生效以来,整整一个时代已经过去了,这些角色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女性不再仅仅局限于处理家务。
“女人唯一的地方是在厨房里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此,女性没有向丈夫索取赡养费的自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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