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你好,我们公司最近正在考虑是否解雇一名问题职员。事情是这样的,虽然我们和该职员的工作合同是他可以享有马来西亚1955年工作法令所规定的14天病假,但我们却意外发现他是装病骗取病假单(Medical Certificate),而且也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就在前几天,公司已经安排好了和外国顾客的会议,而且是一位大客户,该职员却偏偏在那天告知人力资源部说生病无法来工作。好巧不巧,一位营销部的员工却在附近的商场遇见他,他解释说是来买药物的。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在这个前提下解雇该员工?
答:病假这个课题太普遍了,相信只有少数的员工在一年365天内是不会生病请病假的。根据马来西亚1955年工作法令第60F条文,已经清楚规定员工至少可以享有病假的天数:
1)工作少于2年:每一年可享有14天的病假;
2)工作少于5年:每一年可享有18天的病假;
3)工作多于5年:每一年可享有22天的病假。
如果职员要享用病假,那就必须提供生病的证明,也就是说他已经获得了注册医生(或牙科医生)证明他们不适合工作。一般上,最直接的证明就是医生出示的病假单(Medical Certificate),并且有看诊医生的签名。
滥用或通过不法途径而获取假病假或假病假单,不但是相当不道德的行为,而且也可能会触犯法律,惹来刑事方面的责任。
话虽如此,如果雇主要证明其职员是滥用或通过不合法途径获取病假单的话,就也必须出示有利的证据,尤其是当雇主质疑 该病假单的真实性时。
另一方面,雇主也可以要求员工去接受雇主所委任的医生或医院进行医疗评估,并借此机会证明该职员并没有生病等。如果雇主清楚目睹该职员正在执行或做着一些与医疗评估不一致的活动,那就必须马上拍照以证明该员工并没有生病而不能工作。
解雇还需有利理由
根据你以上的诉说,我们可以参考最近马来亚高等法院在Iflix Sdn Bhd V Jolene Lee Miao Chi【2022】的案件,在这个案件里,该职员报名了一个课程,但却因生病而无法出席。不过,当他看了医生并获得病假单后,他却去了举办课程处获取笔记,原因是该处就在诊所和他父母家附近。
当公司知道他去了课程处获取笔记后,开始质疑他生病的真实性,并把他给解雇了。最后,法院在没有合理和确凿的证据证明该职员是假生病的前提下,判决该职员被公司不公平解雇。
其实,你们公司如果暂时没有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该病假单是假的,而且该职员的行为(在商场买药物)并不是无法理解或不合理,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个“有利的理由”去解雇该职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