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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前管委会财务需证据/张惟越

- 文 +

问:张先生,您好!

我们公寓之前的居民委员会主席和财政已搬走,居委会在几个月前的年会(AGM)上选了新一批委员。很巧的,物业管理的经理也刚换新人。

新委员发现,有些账目支出非常不合理,比如清扫费明显高于市价。

根据物管的职员,该清洁公司是居委会前主席和前物管经理坚持沿用,我们怀疑当中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还有,一些现金支出没有明确明细,都是开给居委会前主席和财政,说是垫付,却没有列明垫付什么。而居民之前在年会普遍看不懂,也没有提出问题。

我们是否能重新审计过往的账目,如果真有账目不清楚的地方,能否要求已搬离的居委会前主席、财政和前物业管理经理负责呢?

Tomy

答:Tomy,您好!

这提问有两个角度:其一,法律责任期;其二,开支的合理范围。

管理委员需要为上任期间的决策背负法律责任,确实没错,但马来西亚采用的法律制度乃“无罪推定”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白话的意思就是“在被证明之前,我无罪”(I am not guilty until proven)。

怀疑利益挂钩,需要实证才能立案,而这类商用犯罪要搜集实证,实属不易。

如果对账目不满,可要求法务会计审计(Forensic Accounting Eveluation),以收集实证,方能采取下一步行动。

如果贸贸然的“开战”,因无实证,搞不好落得师出无名,而被反告毁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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