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塵歸塵、土歸土,兩手一撒後,什麼也不需要理嗎?
生前的資產、生前的債務,離世了就能一了百了、一筆勾銷?
非也!死者不需要再理,卻可能為家屬帶來重重的痛苦。不僅要幫你還債,還要處理你死後可能產生的稅務問題。
有想過嗎?你打算把屋子、遺產留給孩子,但是,當你去世後孩子卻可能需要賣掉你的資產來幫你還債,還因為賣了房子而得繳付產業盈利稅(RPGT)。
最後沒了房子、沒了遺產,留給孩子的隻有債務和災難!

生前死後稅不可逃
這個世界上有兩件事是無法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繳稅。
即使是死亡,也不代表繳稅責任在你去世的那天就完結。沒錯,死去的你也許不需再煩惱,但煩惱的可能會是你親愛的家人。
生前,我們有義務針對收入報稅和繳稅,也就是所得稅。
但是如果我們去世了,不代表稅務義務就結束了。因為,我們的遺產,也可能需要被征稅。
大馬德勤稅務服務執行董事朱佩佩接受《南洋商報》專訪時指出,死者的財富、資產或產業,若能創造收入,就有可能需要繳稅。
根據大馬稅法,隻要是在大馬產生的收入,都有可能被征稅,可見以下幾個例子:
一)在大馬的房地產,租金收入必須課稅;
二)在處理遺產之際,需要售賣位於大馬的房子來還債,需要征收產業盈利稅(RPGT);
三)在國外購置的房地產,轉賣後不需要向大馬稅收局繳稅,那是屬於國外稅收局範疇;
四)孩子接收遺產不需要被征稅,大馬沒有遺產稅;但未來將遺產轉售,收入可能會被課稅。
如果沒有繳清稅務,你的親人之後被稅收局征收的罰款數額,分分鍾相等於甚至超過你留給他們的遺產數額。
分發遺產面對挑戰一)
找收入的難度
如果你的資產非常少且簡單,直接由親人認證遺囑作為管理人,可能麻煩少點。但如果你的資產債務都不少,恐怕會讓親人陷入泥沼。
找逝者的收入並非易事,有時候必須“深挖”,才會找到逝者過去鮮為人知的收入。而這些海內外的收入,可能連最親密的親友也不會知道。
阿茲哈指出,有時候找出來的收入,可能還比過往向稅收局申報的還要多,就可見在生前不規劃好遺產的後遺症是多麼挑戰。
二)難找管理人
遺囑執行人通常是生前安排好的個人或信托公司,通常這些公司中也有許多稅務專家。
其實更難找的是管理人。如果不要委任信托公司等專業人士,而想要找熟悉的親友,可能也不是件“好差事”。
阿茲哈解釋,以非回教徒逝者的情況來看,直接受益人包括伴侶、孩子和父母,他們需要同意由當中的其中一人或是委任第三方來擔任管理人。
管理人和執行人一樣需要負起所有報稅責任,可能讓人望而卻步。
即使一致同意委任管理人,後者除了要申請遺產管理書,同時還需要找到2位擔保人。要是管理人沒有盡責反而卷款而逃,擔保人就必須負擔起這筆款項。因此,擔保人並不好找。
朱佩佩補充說:“當你想要找親友來執行遺囑,除非你的遺產真的很少,否則還是需要專人來幫你定奪,你的產業、投資等資產,有哪些是會被課稅的。”
三)互相委任伴侶為執行人
每每談到遺囑,總是最相信枕邊人。
但萬一夫妻互相委任對方為執行人,要是在一場意外中雙雙喪生,留下來的遺產恐怕會更難處理。
四)沒足夠錢還債繳稅
每個人的資產都不太一樣,若是沒有盡早規劃並預留足夠的錢,可能你所留下的遺產,能分給受益人的數額並沒有你想象來得多。
朱佩佩舉例說,你安排好將房子給你的遺孀和孩子,但你死後屋子仍有銀行貸款未繳清,你留下的現金也不足,孩子也不符合承接你房貸的資格,執行人會被迫將你的房子賣出,未必能以最高價賣出,還需要繳付產業盈利稅。
在清償了房貸和繳稅後,留給你家人的遺產所剩無幾,他們也失去了房子作為避風港,還必須去購買或租其他的房子。
五)生意被迫停擺
如果你是個人經商(Sole Proprietor),逝世後可能要用你的資產來償還生意上的債務。
朱佩佩指出,如果你的生意是有限公司,但恰好是公司的靈魂人物,供應商是因為相信你而與你有生意往來,要是你去世後供應商斷了往來,采購方面可能會出現困難,造成公司的價值減少。
“有些商人看起來很有錢,但其實他的資金都是在公司。如果你公司現金流恰好較緊,這真的會造成很大的問題,最後甚至被迫賣掉整間公司。”
“本來你打算讓你孩子繼承你的公司,但最後卻連公司都沒了。”
六)海外投資不慎重
孩子在外國求學,就在當地置產方便孩子?阿茲哈感歎,很多人在外國置產或投資時,沒有谘詢專業意見,常常陷入稅務糾紛。
對於外國的收入是否要申報和征稅,又是應該在哪和怎麼繳稅?每個情況不一樣,可能有不一樣的答案,應該更需要查清楚後再做投資。
尤其我國稅法是根據經合組織(OECD)的標準,也加入共同申報準則,將會和其他成員國共享收入和稅務之間的資訊,想要逃稅可說是難上加難。

遺囑執行人身負重任
那誰來處理這些稅務?
那得談到遺囑層面了。樂委(Rockwills)集團總執行長阿茲哈依斯幹達指出,如果有遺囑的話,就由遺囑中委任的執行人來負責管理和執行。
如果沒有遺囑,可以向法庭申請遺囑認證,委任親人或第三方為遺囑管理人。
無論是執行人還是管理人,他們都有一個義務,那就是要毫無遺漏地完整報告所有遺產和收入,以及了解什麼收入需要繳稅,什麼不需要。
“有些人以為交給律師,申請了遺囑認證,就可以很快拿到遺產了。結果發現轉換和脫售產業的時候需要繳稅之類,這些可能是律師沒有告訴你,而稅收局不會怪罪律師,而是追究你的責任。
“請記得,從你接手執行人或管理人一職開始,你就有責任清楚了解整個遺產處理程序的所有工作,包括清楚所有的收入。”
“幹淨”分配遺產需花幾年
要將逝者的遺產分給遺孀、孩子或指定受益人,並非一朝一夕的事情。
請做好準備,這可能會是一段漫長的路,可能會花上好幾年才會將遺產“幹淨”地分給受益人。
所謂“幹淨”,也就是把所有債務、稅務都繳清,最終可以分給受益人的資產或金錢,也讓受益人未來免受還需要繳稅的困擾。
從開始執行遺囑到最終分給受益人的這段期間,執行人和管理人需要做些什麼來確保最後是“幹淨的遺產”呢?
一)找出逝者所有的收入
這是開始處理遺產的第一步,把逝者所有的收入都找出來,除了工作薪金,還包括自己的生意收入、股票股息、產業租金等。
而執行人和管理人有責任去確認,哪些收入應該課稅?哪些是能夠減免的開支?而哪些又是可以免稅的?
朱佩佩也提醒,這也是為什麼要在生前做好規劃,才能確保有足夠的錢支付你去世後可能需要繳交的稅金。
二)繳清所有稅務
執行人或管理人必須向稅收局申報逝者死亡,並詢問應繳的稅務。稅收局必須在申報逝者死亡日期的3年內,針對逝者的個人收入或不動產處置,提供估稅或額外估稅評估。
不過,竭盡所能找出逝者的收入,是執行人和管理人必要的責任,有時候還不僅僅是遺產而已。
阿茲哈補充,他也看過一些例子,比如說2019年4月是2018年估稅年的繳稅大限,但萬一親人在3月去世還沒來得及自行報稅,該怎麼辦?答案是,執行人或管理人有責任去報稅。
而且,報稅也不是隻報1次,除了可征稅收入之外,如果逝者的產業還一直有租金收入,而整個遺產分配工作長達數年未完成(比如說受益人未成年還不能轉名資產),執行人和管理人也有責任每年對此報稅。
盡早規劃避免爭執
朱佩佩和阿茲哈皆勸誡,“逃避”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如果不在生前及早正視死後遺產的問題,你的受益人最後能得到的遺產可能少之又少。
壽險助抵消稅務
“人難有完美,執行人和管理人怎麼做都可能出現紕漏,盡管如此,面對和解決肯定比逃避來的好,請盡早規劃你的遺產處理和分配,確保你留給後人的是遺產,而不是爭執。”
阿茲哈也建議,人壽保險和投資基金也是一種不錯的工具,多少有助抵消可能需要支付的稅務和債務,減少分配遺產時造成的痛苦或生意停擺。
更重要的是,由於稅務製度不斷改革和轉變,必須時時評估你死後的稅務規劃,省下更多不必要的成本。
“切記,不要逃避。你現在不付,以後也要付,而且會更加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