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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保修期条款有异样/张玮真

- 文 +
房屋缺陷保修期(DLP)

问:张律师,您好!

我最近在发展商那里下定了一套已建好的双层排屋,售价约45万,贷款已经批准了,只差还未签房屋买卖协议(SPA)。

但我发现SPA上的缺陷保修期(DLP)条款有异样,即只有60天的保修期,而不是跟着房屋发展法令(HDA)所规定的24个月。

请问这是合理的吗?或是发展商有权不跟从HDA?

第二个疑问,假如缺陷修复之后,60天以后,问题重复出现,我的权利还受到保障吗?

Chin

 

答:Chin,您好!

如果合同是在HDA的监督下,DLP应该跟从SPA里所规定的时间。

如果60天后该缺陷重现,虽然您的DLP已经过期,但您又不满意,可以考虑聘请专家调查缺陷的严重性。

如果是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业主可以在首次发现缺陷之日起 3 年内,就其房屋中发现的缺陷对发展商采取行动,即使缺陷发生已过去 6 年。

但是第6A(3)条确实规定缺陷发生 15 年后不得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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