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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歌曲侵权吗?/陈行鸿

前些日子大马音乐创作人版权保护协会(MACP),被传将对在网上翻唱的表演者征收版权费用,同时坊间也流传着疑似出自 MACP 的收费表,顿时掀起了轩然大波。

先简单介绍,根据大马1987年版权法令,一首歌只需作者经过一番努力令其具有原创性,并以具体形式表达,就自动受版权法保护。注册版权属自愿性质,即使没有注册,法律也自动赋予保护。

一首歌的版权其实包含很多经济权利,除了歌词和曲的著作权,也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经销权、演绎权、广播权等等。这些权益都分别属于创作人、歌手、艺人、制作公司、发行公司、广播公司等各造,均受版权法的保护。

评论和研究用途算合法

根据版权法的第36条文,任何人未经版权拥有人的许可,复制、表演、展示、播放一首歌均属侵权。其实这是广义上的法律定义,版权法也包含了约21项例外条文,说明在什么情况下不算侵权。

公平使用为原则

其中一项是对一首歌进行研究、批评、评论或者时事新闻报道不算侵权,前提是必须注明该作品的出处,并符合“公平使用”原则(Fair Dealing)。

而是否符合这项原则,就会考虑到整个使用过程的目的和性质,比如是否含有商业元素或是为了非盈利教育目的,作品的性质,多少部分被使用,和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与价值的影响。

此外,例外条文里也提及,非盈利机构为慈善和教育目的表演,展示或播放一首歌不算侵权,前提是不收取费用。

网络演唱胥视目的

许多人以为网络版权是新兴起的概念,其实现有的版权法有足够的权限涵盖网络领域。

根据之前提及的版权法,未经版权拥有人的同意在网络上演唱或翻唱别人的歌曲,从广义上来说可算侵权。可是也得考虑到演唱的目的。

比如说我纯粹在我的私人面簿账户演唱一首歌,然后跟朋友们评论和研究,这首歌如何如何,怎样唱得更好,我能说这符合公平使用原则。

另一边厢,如果一名歌手在网上经营专页,翻唱别人的歌,虽然没有针对演唱进行收费,可是粉丝专页有着大量的粉丝订阅,享有流量和业配等收入。这样的情况恐有侵权之嫌,还是事先和版权拥有人洽谈比较好。

权衡各方权益达共赢

订立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和创作。原意是在赋予和保护创作人专有权,让他享有适当的经济回报后,继而能够创作更多新的作品。

其实MACP和歌手的立场并不是对立的,大家都身兼保护原创的责任。MACP是一家非盈利组织,代表着成千上万版权拥有人,收取相关版权费和处理版权事宜。

争取合理版权费

一名歌手如果要翻唱别人的歌, MACP对此征收版权费是无可厚非的。同理,一名歌手若创作了新歌,也可以与MACP合作,委托它向其他有兴趣翻唱的歌手或者播放的公司收取版权费。

从这次网络翻唱收费风波的过程中看得出,许多艺人歌手并不反对MACP收费,主要是觉得收费价格高昂。

MACP在这方面就扮演着在歌手和版权拥有人之间协调的角色,争取让版权费处于一个合理而双方都能接受阶段, 达到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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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可依据自身情况再咨询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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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美兰

华教歌曲分享会 周金亮轻松说唱

(芙蓉28日讯)教总与芙蓉中华中学日前举办一场华教歌曲《Musican》校友音乐分享会,邀请到本地知名资深音乐人周金亮进行华教歌曲的演唱与分享。

周金亮以轻松有趣的说唱方式,让全体师生更深入地了解了华教的历史和意义,他还与学生分享了创作这些歌曲的心路历程。

教总主席谢立意也率领教总执行长叶翰杰、财政王金忠、主任骆淑慧及郭青龙等人出席,在芙中方面,出席者有芙中校友会主席唐业翔、教务副校长李家成及行政副校长龙思岑。

周金亮用耳熟能详的《用马来西亚的天气来说爱你》拉开了序幕,立即引发了在场学生们的热情,纷纷加入了合唱。接着,他还演唱了《Roti Canai》、《小树成林》、《一颗种籽》、《离家》、《浪花一朵朵》、《海阔天空》等家喻户晓等曲目。

最后,周金亮以脍炙人口的《小薇》作为安可曲,与坐在观众席上的嘉宾和师生们一同合唱,为整个分享会画上了完美的句点。

音乐分享会结束后,周老师还为在场的观众为最新出的专辑《因为明天》签名,留下了珍贵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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