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些日子大马音乐创作人版权保护协会(MACP),被传将对在网上翻唱的表演者征收版权费用,同时坊间也流传着疑似出自 MACP 的收费表,顿时掀起了轩然大波。
先简单介绍,根据大马1987年版权法令,一首歌只需作者经过一番努力令其具有原创性,并以具体形式表达,就自动受版权法保护。注册版权属自愿性质,即使没有注册,法律也自动赋予保护。
一首歌的版权其实包含很多经济权利,除了歌词和曲的著作权,也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经销权、演绎权、广播权等等。这些权益都分别属于创作人、歌手、艺人、制作公司、发行公司、广播公司等各造,均受版权法的保护。
评论和研究用途算合法
根据版权法的第36条文,任何人未经版权拥有人的许可,复制、表演、展示、播放一首歌均属侵权。其实这是广义上的法律定义,版权法也包含了约21项例外条文,说明在什么情况下不算侵权。
公平使用为原则
其中一项是对一首歌进行研究、批评、评论或者时事新闻报道不算侵权,前提是必须注明该作品的出处,并符合“公平使用”原则(Fair Dealing)。
而是否符合这项原则,就会考虑到整个使用过程的目的和性质,比如是否含有商业元素或是为了非盈利教育目的,作品的性质,多少部分被使用,和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与价值的影响。
此外,例外条文里也提及,非盈利机构为慈善和教育目的表演,展示或播放一首歌不算侵权,前提是不收取费用。
网络演唱胥视目的
许多人以为网络版权是新兴起的概念,其实现有的版权法有足够的权限涵盖网络领域。
根据之前提及的版权法,未经版权拥有人的同意在网络上演唱或翻唱别人的歌曲,从广义上来说可算侵权。可是也得考虑到演唱的目的。
比如说我纯粹在我的私人面簿账户演唱一首歌,然后跟朋友们评论和研究,这首歌如何如何,怎样唱得更好,我能说这符合公平使用原则。
另一边厢,如果一名歌手在网上经营专页,翻唱别人的歌,虽然没有针对演唱进行收费,可是粉丝专页有着大量的粉丝订阅,享有流量和业配等收入。这样的情况恐有侵权之嫌,还是事先和版权拥有人洽谈比较好。
权衡各方权益达共赢
订立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和创作。原意是在赋予和保护创作人专有权,让他享有适当的经济回报后,继而能够创作更多新的作品。
其实MACP和歌手的立场并不是对立的,大家都身兼保护原创的责任。MACP是一家非盈利组织,代表着成千上万版权拥有人,收取相关版权费和处理版权事宜。
争取合理版权费
一名歌手如果要翻唱别人的歌, MACP对此征收版权费是无可厚非的。同理,一名歌手若创作了新歌,也可以与MACP合作,委托它向其他有兴趣翻唱的歌手或者播放的公司收取版权费。
从这次网络翻唱收费风波的过程中看得出,许多艺人歌手并不反对MACP收费,主要是觉得收费价格高昂。
MACP在这方面就扮演着在歌手和版权拥有人之间协调的角色,争取让版权费处于一个合理而双方都能接受阶段, 达到共赢的局面。
免责声明:以上资讯只供分享及参考并非正式法律意见。
读者可依据自身情况再咨询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