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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的权威与价值/罗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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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禄苏丹后裔因马来西亚政府未依约支付每年5300令吉的沙巴割让补偿费提出索赔,西班牙籍仲裁员最终裁定马来西亚政府须赔偿149.2亿美元(约665亿令吉)的天文数字,最近引起马来西亚举国关注。

什么是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替代解决纠纷机制。

为什么选择仲裁?马来西亚1958年《相互执行法庭判决法》,仅承认7个互惠国家地区的判决,即英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纽西兰、斯里兰卡、印度和汶莱。

换言之,除互惠国家地区以外的判决都不予承认,假如出现法律纠纷,当事人唯有选择仲裁作为替代争端解决机制。而依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约170个缔约国家地区得到执行。

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当事人在法庭不能选择法官,仲裁当事人则可以指定仲裁员;法庭开庭一般是公开审理,仲裁过程则保密不公开审理;诉讼当事人不需支付法官工资,而仲裁当事人除承担律师费外也需支付仲裁员费用;对法庭判决不满可以上诉,但是仲裁是一裁终局。

根据我们审核涉及马来西亚和中国的跨境合同,常见争端解决条款如下: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如本文前段所说,对于中方而言,中国的判决不能在马来西亚执行。同样的,马来西亚的判决中国亦不予承认。那么,相关判决沦为不能执行的白纸一份。所以,涉及跨国合同要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草拟有法律执行效力的合同,合同再怎么严谨,也是没牙的老虎。

在采用哪个地方仲裁,也要考虑成本问题,比较一下各地仲裁中心的费用。我们也见过双方东拼西凑的合同,约定海牙国际法院和采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联合国听起来的确高大上,殊不知单单海牙国际法院指定仲裁员也要花费上好几千欧元,更不必提在欧洲国家的仲裁费、机票及住宿费等。

明确以上基础我们可以来看看苏禄苏丹后裔诉马来西亚这个仲裁案。

私人诉政府违约,属于可以提起国际仲裁的事项,按照仲裁规则,双方都可以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判决具有终裁和执行效力。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必须满足,即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并承认仲裁庭的管辖权。

仲裁裁决无法律效力

在苏禄苏丹后裔仲裁案中,1878年的协议并无仲裁条款,马来西亚政府也未同意提交仲裁,因此仲裁本身非法,仲裁裁决毫无法律效力。苏禄苏丹后裔支付的仲裁费和高额律师费,恐怕是打了水漂。

国际上各国政府对于自己不愿参加的仲裁案件,采取不同意、不参与、不承认的态度是惯例。

2016年南海仲裁案中国就是这个态度,美国政府多年来对亚非拉小国在欧洲的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院提起的多项针对自己的仲裁案也是这个态度。因此,在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马来西亚政府没有任何法定义务参与以自己为被告的仲裁案,也没有任何义务履行所谓的仲裁裁决。

亚洲矛盾不应欧洲裁决

苏禄苏丹后裔案是一个理解国际仲裁性质和效力的好例子,它也提示我们,在东盟内部以及周边主要国家间,有必要建立一定的国际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以对国际间的法律纠纷,包括国家间纠纷、私人与政府间纠纷进行公平的仲裁。

至少,亚洲人之间的矛盾,没有理由由一个万里之外的欧洲人来做出裁决。  

(本文作者是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南宁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普洱市仲裁委员会等的国际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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