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闹得沸沸扬扬本土威士忌“TIMAH”,被指与人的名字“FATIMAH”相似,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并且引起一方人的不安。
那如果从商标的角度来探讨这件事,TIMAH 真的与 FATIMAH 相似吗?商标法是如何界定相似商标呢?
普罗大众对如何辨别两项商标是否相似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是计算有多少一样的字母,根据读音,商标设计,甚至改一点点就可以算新的商标。
实际上,马来西亚2019年商标法令(商标法)并没有提供一个方程式去计算两项商标有“多少巴仙”的相似度,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令也没有。但是大马商标法在评估商标是否相似这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原则。
比如,在申请商标的时候,注册官会拿现有已注册的商标做比较。商标法第24(2)(b)条文提及,如果一项商标及其将涵盖的产品和服务与早前的商标及其产品和服务一样或相似,并有可能造成公众的混淆,注册官就必须驳回该商标申请。
另一边厢,在考虑商标侵权的时候,商标法第 54(2)(b)条纹也阐明,一个人未经商标拥有人的同意下,在商业用途上使用与其类似的商标及其产品和服务,并可能造成公众的混淆,此举即是侵犯了该注册商标。
从以上两项条文我们可以看到,在比较商标方面有三大要素:
1. 商标的相似度
2. 造成混淆的可能
3. 涉及的产品和服务
因此,必须一提的是,仅仅相似是不够的,还得考虑另外两项要素。
商标法第9条文也进一步解释,在决定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时,注册官或者法庭应该考虑所有的环境因素,包括该使用是否会被视为与早前的商标有关联。
也许商标法第9条文所提细节不多,英国和新加坡的商标法令与大马商标法相似,我们不妨参考。
曾经有新加坡的案例指出,在决定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两项商标的相似度,即从视觉,读音或概念的相似度上作考虑
(二)产品和服务,即从商标所涵盖的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作考虑
(三)相关大众和使用者的性质和种类,必须从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的角度出发
(四)商标必须以一个整体考虑,不该只专注在相似的一部分,也必须考虑整个商标的其他部分。

根本很不一样
基于提及的法律原则,在考虑两项商标是否相似时,必须考量许多相关因素。绝不能因为商标里含有 TIMAH 字眼,就妄下定论说他们相似。
当视为一个整体时,TIMAH 与 FATIMAH 其实是很容易区分开来。他们在概念上已经是很不一样,一个是锡,另一个是人名。
再者,从发音的角度来看,FATIMAH 的起始读音 “FA” ,就已经很容易将两则区分开来。
在此我们不妨借鉴英国的一宗案例,法庭曾经裁定 “Castrol” 与“Tripcastroid” 不相似。在那案子里法官认为第一个读音起了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任何理性的普罗大众和消费者,应该有能力把 TIMAH 与 FATIMAH 区分开来,并且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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