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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心聲:疾喚變革/李興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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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投資疲軟是大馬面臨的一項重大挑戰,因為它將減緩資本積累、生產力增長和出口擴張,進而阻礙未來的經濟增長前景。

大馬的私人投資增長從2011至2015年期間的年均增長12.1%,於2016至2021年期間顯著放緩至年均1.5%。近年來,私人投資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也有所下降,從2018年的17%下降到2021年的 15%。冠病疫情的破壞性影響,導致2020年私人投資猛挫11.9%,2021年適度反彈,按年增長2.6%。

一系列導致私人投資增長放緩的障礙,包括全球和國內經濟前景疲軟,營運、監管與合規成本偏高、獎掖和政策被扭曲、人力短缺、中小企業融資不足、獲利能力和投資回報率低,以及外國投資流入放緩。政治風險和政策不確定性,也是導致投資者情緒低迷的因素。 

由於新加坡、印尼、越南和菲律賓等區域競爭對手正通過改善投資環境來吸引外來直接投資(FDI),大馬經濟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2015至2020年期間,流入我國的FDI淨額平均為83億美元,大幅低於新加坡的825億美元、印尼的174億美元、越南的143億美元,僅略高於菲律賓的70億美元。

改善國內投資環境

因此,後疫情時代,大馬應通過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來實現更高的私人投資率,包括加強有利的生態係統、確保宏觀經濟穩定、保持政策確定性、提高稅收和成本競爭力,以及減低監管和合規成本。

在持續需要優質的FDI流入之餘,國內直接投資(DDI)對於建立具有競爭力本土工業的強大基礎同樣重要,這些工業不僅能抵禦來自國內外資企業的競爭壓力,而且還能在國際市場上與富有競爭力的全球企業一爭長短。

那麼,還需要做什麼呢?我們歡迎在國家投資計劃下成立國家投資委員會,以檢討、重組和擬訂投資相關政策,以及解決關鍵的落實問題,並認為政府可以成立一個專門的高級理事會工作隊,以加強政府促進包容、穩健和永續DDI的決心。

我們認為,外國投資者、國內企業與投資者,尤其是微型和中小型企業(MSME)往往會受到這些缺點的影響,這些課題和問題是相互影響的。

大馬經濟

大刀闊斧改革4環節

以下是需要立即進行大刀闊斧改革的特定環節:

1. 官僚主義或繁文縟節過多,是商家和企業最常提到的阻礙企業行動或決策的一大問題。

那些被視為是多餘或過時的法規或合規條例,應被撤除和精簡化。

與政府機構和部門以及地方當局進行業務上相關程序往來時的痛點,包括延誤和冗長的審批流程、不透明、不一致和混亂;必須同時與多個機構互動的麻煩;多次提供相同的信息;填寫看似不必要的文書工作;必須獲得其實沒有必要的各類執照;一項決定必須獲得太多的人或委員會批準,這使得商家企業和投資者在執行監管和合規相關的事務時,既費時又困難。

2. 減輕監管負擔和合規成本。顯然,有必要簡化和精簡監管體係,以大幅減輕其對商家企業的負擔。最常被提及的監管負面影響,是財務成本和時間。

采用更有效的監管係統模式應該不難:

(i)“監管斷頭台”——基於風險的執法、檢查、控制和監督方法,以減少控制/監督的類型。

(ii) “成本進出”製度,通過廢除或放寬成本同等或更多成本的法規,強製各政府機構限製新條規或強化條規導致的額外成本。更簡單和更透明的法規,也可以減少貪腐行為。

一些企業認為,監管機構可以將重點從執法轉向宣導,並確保有關法規為企業提供各伸縮性便利,好讓企業適應和保持增長。消除被認為不成比例的法規元素,將提高其可信度。

3. 檢討、鞏固和改革投資獎掖和稅收製度。重新評估各類獎掖,其用途和未充分利用情況,以期通過績效監控係統,整合和簡化這些獎掖,同時考慮企業需要什麼,同時製定退場計劃,以逐步取消有關獎掖措施。

當有關當局更多是基於自由裁量和主觀的資格和報告要求,而非自動和客觀的要求來提供稅務和財務獎掖時,這可能會間接鼓勵尋租(rent-seeking)行為,並助長對審批程序的濫用。

讓各類獎掖成為自動提供的措施,將可以向投資者發出一項明確的信號,即政府正致力於使投資過程更為友善。為獎掖措施設定時間限製,將向潛在投資者發出一個信息,即他們從有關獎掖受惠的時間有限。

4. 重新定位一站式中心(OSC)。OSC的有效性和功能,可以通過遠程獲取OSC提供的所有服務、申請商業注冊、提交相關文件和支付適當的費用方面得到增強。撤銷商家、企業和投資者需同時和多個部門接洽及人手提交申請的要求。

電子化的OSC必須同時和所有相關政府結構連接起來,為投資者提供高效、透明和快速跟進的服務。

政府要重振投資

令人欣慰的是,國家經濟行動理事會(NEAC)已表明,首相署經濟策劃單位、財政部和國際貿易及工業部將研討馬來西亞全國總商會(NCCIM)的各項建議,以重振DDI。

其中包括減少50%官僚限製的改革措施; 鞏固各項投資獎掖; 檢討外勞管理,以及製定一項行動計劃,以加強中小企業與 發展金融機構(DFIs)之間的聯係。

繁瑣和繁重的監管體係,令經商成本變得高昂,並對投資和生產力增長形成一大障礙。 政策製定者必須使他們的行動具有可預測性,提供前瞻的指導並減少政策、經商程序與法規的模糊性和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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