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律|劉健輝(執業律師)
問:你好,我加入這家公司已有七八年之久。我常聽人家說:“新的一年,新的開始”,所以我也想借此機會為自己找一份新的工作,接受新的挑戰。很幸運的,我通過朋友的介紹找到了一份很不錯的新工作,也欣然接受了,但是問題來了——我向公司的人事部經理呈交了辭職信,卻被告知公司的董事不接受,並叫我收回辭職信。過後,我又再次呈交辭職信,但還是被告知他們會無視我的辭職信。請問公司若不接受我的辭職信,就代表我不能離職嗎?
答:一般來說,離職的過程非常簡單,隻要你正式通知你的老板,並完成你的通知期(Notice Period)就可以離職了。如果不確定通知期的確切含義,請查看你所簽署的工作合同,因一般上都會在裏面注明。
那麼,公司或雇主是否有權利不讓員工辭職呢?其實是不可以的。根據馬來西亞1955年工作法令的第12條文,雇主和員工雙方均在正式通知對方後,都有權利取消雙方的工作合約。一般來說,公司是沒有權利去反對或無視你的辭職要求/通知的。
信件已發出就當有效
基於禮貌和道德,很多員工都會正式通知公司,並等到公司接納後或通知期過後才正式離職。如果雇主/公司無視或沒有對辭職通知作出任何反應或回應,是否代表辭職通知無效?其實不是的。我們可以參考Chong Kok Kean v Citibank Berhad這個案件——案中的雇主沒有正式回應雇員的辭職信,然而法庭卻表示,如果雇主不對辭職做出回應,那也沒關係,並且提到一旦辭職信件已經發出,就被認為是有效的。
一般來說,你和公司所簽署的工作合同都會注明你必須做些什麼才能辭職。大多數的情況下,工作合同會表明如果你要辭職,就必須提早1-3個月通知,或者向公司支付一定的金額。因此,隻要你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僅此一項就足以終止合同。 你的老板不需要同意甚至回應你的辭職。一旦他知道你要辭職,這本身就等於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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