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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說走就走?沒那麼簡單!

- 文 +

商法律|劉健輝(執業律師)

問:我在去年年底和幾位友人一起創業,成立了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共同經營咖啡館。剛成立時,餐廳的業績真的很不錯,生意蒸蒸日上,也正因為這樣,公司的供應商來不及供應食材料理,結果成為了公司董事之間爭論的導火線,因為大家都無法在供應商方面達成共識。由於我是負責管理餐廳和廚房的運作,於是就想辭去董事一職,但卻遭到其他董事的拒絕,這讓我產生了疑問——到底要怎麼辭職才算有效呢?

答:在馬來西亞,公司雖有獨立的法律個體,但卻不能為自己行事,而必須通過經營公司的“人”才可做出種種的商業決定。那麼,這一個“人”是誰呢?

根據馬來西亞2016年公司法的第211(1)條規定,公司的業務和事務應當由董事會進行管理。簡單來說,董事也是一家公司的代理人,也正因為如此,董事在行使任何權力時,就會直接影響公司,甚至負有信托責任。

那麼,到底誰才可以成為公司的董事呢?根據該2016年公司法令的第196(2)條文規定,公司的董事必須是至少18歲以上,但卻未設定一個年齡的上限。所以,除非公司的章程(Constitution)特別注明或董事委任合約上特別注明,不然董事是沒有年齡的上限的。

身為公司的董事到底有什麼職責呢?董事一般上是負責管理公司的業務,包括日常事務的抉擇。所以在法律上,公司董事對公司賦予所謂的受托責任(Fiduciary Duties)。換句話說,公司的董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主,而非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就如在2016年公司法令的第213條文規定提及了公司董事必須按照公司法令,真誠地執行管理,並且為公司最大的利益行使權力。所以,董事是絕對不能做出有損公司利益行為的。

以上所陳述的並不是有關公司董事職責的全部,由此可見,董事對於公司的責任是極為重要的。所以,當你要辭職時,不是一個“說走就走”的情況。

什麼情況不許辭職?

在某一些情況下,公司的董事是不被允許辭職的。打個比方,根據2016年公司法令第196條文,當公司董事辭職會導致公司董事少於法定數量(至少1名董事或甚至有些公司章程規定的至少2名董事),那麼該辭職是不被允許的。此外,根據2016年公司法令第209條文,如果該公司只剩下1名董事,那麼直到新董事被委任之前,他本身也是不能辭職的。

那麼應該怎麼辭職呢?其實,辭職的方式也是很重要。根據公司法令的第 208 條文,董事必須把辭職通知書交予該公司的注冊地址(一般上也就是公司秘書的地址)。如果沒有根據法定的辭職方式,可能會導致辭職不生效,也會導致公司秘書不知道辭職這件事,那麼他也沒有義務去更新董事名冊了。

那麼董事辭職是否必須先得到其他董事的同意呢?其實這件事也曾經發生在Tan Kei Vin & Ors V Feed Me Love Sdn Bhd & Ors[2019]這個案件中,法庭清楚裁決董事辭職是不需要事先獲得其他董事的同意的。

*讀者有任何商業法律谘詢,可直接將問題傳至:feature@enanyang.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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