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我的法律知识落伍了/章龙炎

上个星期,拙作提到拿督斯里纳吉在SRC国际案以“总比分”13-1惨败。

这是很多人的想法,吾从众,但要突出的是联邦法院司法检讨的少数判决应该受到尊重,并不认为那想法没问题。

那些认为在SRC国际案中,13个法官判纳吉有罪,证明法庭已经伸张正义。就法庭审讯程序而言,情况并不一定如此。

法庭的审讯有等级之分,较高级法庭的判决可推翻较初级法庭的判决。而在SRC国际案的司法检讨,重点在检讨审讯符不符合程序,其中一个重点是联邦法院有没有权力阻止纳吉的代表律师郑宝德临时退审,判决不利纳吉。

若判决是3对2,纳吉“险胜”,“总比分”即使是11对3,纳吉将恢复自由身。

如此一来,“少数服从多数”,变成了“多数服从少数”,少数得尊重多数了!

稍微了解一些政治理论或哲学的话,应该会听过“多数暴政”。

避免“多数暴政”,不能完全靠“人之初,性本善”,而是法律与法治,也就是以“人之初,性本恶”为假设。

你要是认为多数人一定对的话,就比较可能会接受“多数暴政”,跟着大队走,法律法治可以一句“大局”丢在一边。

“其他人比纳吉更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家耳熟能详,在纳吉的案子,不少人却持有“法律面前,其他人比纳吉更平等”的想法。

此话怎么说?在联邦法院,纳吉是在其代表律师“被强迫代表”下被判。

更早的时候,不少对纳吉有利的证据的申请都被一一驳回(还有好多疑点,本文不能详尽叙述)。

可能我的法律知识过时了,那一句“公义需表里一致获得伸张”在纳吉身上竟然用不上。

此外,可能许多人,包括律师在内并不认为纳吉的判例(比如听说是法治国家史上第一个没有律师代表下被判的被告)对往后类似的案件完全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是杞人忧天呀,不良先例有什么可怕的,对不对?

也有很多人认为,律师与纳吉有阴谋地联手,试图以时间换空间,以便可以把案件拖到全国大选。

就这一点,我的法律知识显然是落伍的,已经变“山龟”:法庭不是需要超越政治,至少“秀”一些表面功夫吗?

法庭作为“裁判”,主持公道,不管是纳吉者还是其他被告,都享有一些不可被剥夺的权利。

有律师代表出庭为他有效的辩护是项自然权利。至于他们心里做什么样的盘算,法官还是需要把被告的权利排在首位,依法处理。

如果他们关心大选什么时候举行,也就是考虑到政权更替的可能,情况生变,并以此不让纳吉有任何展延案件的理由,那就奇怪了。

这样一来,到底谁在搞政治让人混淆。然而,我看那些认为纳吉罪有应得者似乎都有这样的思路,而且还觉得没问题。我是少见多怪了吗?

另外,自去年8月联邦法院维持高庭原判,纳吉需继续坐牢。

纳吉是否会申请特赦,就引起争论,最近更扯到纳吉特赦与否会影响“团结政府”,包括政权垮台。

我在想,特赦是联邦宪法赋予被法庭定罪的公民的权利,应该获得尊重并将之交由国家元首决定。

要支持没问题(尊重其他公民的权利),但反对有何法律依据?难道只有纳吉不能享有这项权利?我不相信这些人不知道这一点,但是他们觉得有些公民的权利是可以被剥夺的。

所以,我不得不重复,有这么“先进的想法”,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SRC国际案司法检讨一士谔谔,是我国司法的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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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律师公会:免影响法律公正 我国需铲除“兜揽”行为

(吉隆坡24日讯)大马律师公会主席莫哈末依兹里认为,我国法律需铲除“兜揽”(touting)问题,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他说,该问题已对法律公正和公众信任造成腐蚀影响,因此必须由各方面一起作出努力。

他今天发文告引述本月18日《星报》报道,该报道指两名涉嫌索取贿赂的银行职员遭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扣捕,他们被指从各家律师事务所索取31万6064令吉贿赂,并以回扣方式向律师事务所推荐房地产购买者。

他表示,虽然此案是根据法制原则程序进行审讯,不过该会认为,铲除法律界的兜揽问题不只是涉及伦理和诚信问题,而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根本。

他说,根据1972年法律专业法令第94(3)(h)条文及1978年法律专业(执业和伦理)规划第51条文阐明,禁止兜揽行为,律师公会可纪律处理涉及此事的律师。

莫哈末依兹里呼吁民众,一旦发现有任何律师参与兜揽行为,可以向该公会举报,电邮[email protected]

“举报者受促呈上详细资料,并尽可能附上证据,所有举报者的身分和信息都会受到严格保密。”

他说,让人欣慰的是,铲除兜揽问题的行动也引起律师公会会员的共识,并承诺全力支持。

他表示,该公会也将与一些利益相关机构业者尤其是金融机构接触,并也得到他们的支持消除员工兜揽文化。

“为了有效执行,大马律师公会也特设委员会以针对打击兜揽文化制定具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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