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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假清真肉案罪成 冷冻公司董事罚160万

- 文 +
杨志强

杨志强被判罪名成立,罚款10万令吉。

(新山22日讯)历经两年审讯的进口假清真肉案件今日下判,冷冻肉品公司LY Frozen Food被控冒用澳洲公司品牌及假清真认证罪成,其中一名董事和公司,共被判处160万令吉罚款。

新山地庭法官法蒂玛今日在该公司董事即次被告杨志强(译音,42岁)对所有控状认罪后,做出上述裁决。

此案共有4名被告,除了杨志强,其他被告分别是第一被告LY Frozen Food公司、第3被告该公司经理张金光(50岁),以及第4被告公司董事陈秀发(44岁),人名皆译音。

法官裁决,代表公司的杨志强须缴付150万令吉罚款,同时他个人也在7项控状罪成下,被判罚款10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需以监禁6个月取代。

第3被告张金光因是公司职员,获总检察署撤销7项控状,当庭释放。至于陈秀发,由于仍在潜逃,总检察署将继续追查其下落,直到将对方提控上法庭。

法官法蒂玛裁决,一旦第4被告(陈秀发)落网,案件将续审。

案件主控官团队以莫哈末沙菲安为首,被告代表律师为占里和法德里。

4人7控状相同
董事代表认罪

4名被告皆面对7项相同的控状。首被告LY Frozen Food公司由董事杨志强代表上庭,面对7项控状皆认罪。

杨志强在面对个人提控时,对上述7项控状俯首认罪。

根据第一和第二项控状,被告被控于2020年12月1日至3日期间,供应934箱和1550箱贴有澳洲清真认证的冷冻肉,上述行为触犯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清真认证与标志)第4(1)条文和第8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8(B)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

在第三、第四和第五控状,被告被控于上述期间,分别在148箱、786箱和1550箱冷冻肉使用假清真标志,上述行为抵触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第5(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5(1)(B)条文下被判刑,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包装盗用澳洲商号

第六和第七控状则指被告被控未经一家澳洲公司同意,在1550箱和934箱冷冻肉类产品包装上,分别使用有关澳洲公司名字,上述行为触犯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第5(1)(c)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5(1)(B)条文下被判。

根据早前报道,涉及进口假清真肉的冷冻肉品公司仅持有清真牛肉的进口准证,却在没有取得进口准证及我国清真认证的情况下同时进口鸡鸭,经过重新包装后,标榜获得国外清真认证。

执法单位耗费3个月时间调查及监视,去年12月展开取缔行动,充公违例进口的肉类,并展开逮捕行动。

随后,该冷冻肉品公司两名董事及一名书记连同批发商被揭发涉嫌以贿赂手段,进口没有清真认证的肉品,遭柔佛反贪污委员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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