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马来西亚是个多元种族的国家,除了各族的节日假期,如圣诞节、开斋节和农历新年等,有时政府也会宣布一些突如其来的公共假期,就像最近吉隆坡、布城及纳闵联邦直辖区的“足球”特别公共假期。类似事件在2010年12月29日马来西亚国家足球队首度夺得东南亚足球锦标赛冠军时也发生过,时任首相纳吉当时就宣布了2010年12月31日为公共假期。问题来了,这些突如其来的公共假期都是在极短时间公布,这会对很多企业的经营造成不便和困扰,让雇主都措手不及。请问雇主是否都必须遵守这些突如其来的公共假期呢?
答:突如其来的假期有时真的值得庆祝,可是有时也真的会对工作造成不便。话说回来,马来西亚1955年劳工法令的第60D条文已清楚列明,雇主必须遵守并给予员工11天有薪的公共假期。
在这11天有薪的公共假期里,其中5天是国庆日、国家元首华诞/苏丹华诞/联邦直辖区日、劳动节和马来西亚日。而另外6天的有薪公共假期则必须依据马来西亚1951年假期法令里所列明的公共假期。
没额外补假属违法
除了以上所说的11天有薪公共假期,雇员也可以享有其他任何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条文所宣布的公共假期。话虽如此,为了在经营上不受困扰,雇主是有权利要求雇员在“突如其来”的特别假期上班,并以一天的年假来代替或给予另一天工作天作为补假。如果雇主要求员工在公共假期上班,而没有给予额外的替补假期或年假,那么则属于违法了。
话虽如此,只有月薪为2000令吉或以下的雇员才会被1955年劳工法令所管辖和保护,如果薪水高于2000令吉,那么将会受管于与雇主签署的工作合约了。如果工作合约没有清楚列明如何对待公共假期,雇主能决定是否要遵守该突如其来的特别公共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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