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診斷後,珍妮被證實患上末期白血病。醫生還告知,其壽命僅剩下約四個月而已。
該消息讓珍妮深受打擊,卻也只能無奈地接受了這命運的安排。
珍妮是名單身女士,但她擁有一名19歲的義女貝蒂。她有意在離世後,把其全部遺產都留給對方。
但由於貝蒂年少不更事,因此她希望在她離世後,有人可成為貝蒂的監護人(Guardian),協助管理其財務。
珍妮曉得唯一的方法,是訂立遺囑,和選擇正確的執行人(Executor)或信托人(Trustee)。
同時,還得為貝蒂選擇一名監護人。
在與其四名兄弟姐妹討論過後年,珍妮最終決定選擇一名姐妹作為執行人,另一名姐妹為貝蒂的監護人。
此外,她也提供一些津貼予受委任為執行人和監護人的姐妹。
她在遺囑裏也注明:執行人需每月支付貝蒂1000令吉,作為其生活開銷。
同時,亦會撥出一筆款額,作為貝蒂的教育或醫藥開銷,和應急之用。剩餘的款額,則將在貝蒂年滿二十五歲時,被轉移至其名下。
在珍妮去世幾個月後,作為執行人的姐妹,向法庭申請遺囑認證文件(Grant of Probate),以解除遺產凍結令。在取得遺囑認證文件後的首六個月,她完全遵照珍妮在遺囑裏的指示。
應委信托公司
後來,她開始每個月僅支付貝蒂500令吉,同時削減給予作為監護人姐妹的津貼。結果,貝蒂經常為了這個問題與她爭吵,因為她並未依照珍妮的指令行事。
貝蒂向數名親戚請教解救之法,他們給予的勸告,是通過法律行動,起訴她這名姨媽。不過,貝蒂沒有足夠的財力去起訴對方,因為該筆遺產,僅夠她勉強度日。這點,讓貝蒂感到很苦惱。
目前的她,更因無法應付教育和醫藥費而陷入經濟困境。她覺得委任其姨媽作為執行人,就如同吩咐蟒蛇去喂雞般——沒得剩!
除了上述複雜的例子外,還有一些情況,是受益人投訴執行人,因沒空去申請遺囑認證文件,而拖延了執行遺囑的時間。
為了避免這種局面的發生,他們應該考慮委任一間信托公司。因為信托公司將秉承穩健可靠的傳統,融以專業、公正而高品質的服務精神,讓每一位客戶擁有無憂人生。
最重要的是,一間信譽良好的信托公司將是永久性保證。而且,信托公司必須遵守各項法律,如:1949 年信托人法令 (Trustee Act 1949)、1949 年信托公司法令(Trust Company Act 1949)、1959 年遺囑認證與遺產管理法令 (Probate & Administration Act1959) 等。
因此,他們將義不容辭地遵照遺囑的指令,向監護人和受益人,呈報有關遺產的資金狀況,並確保有關遺產順利和快速地,被分配予合法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