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6日訊)高庭允許再延長一個月,讓控方告知法庭有關總檢察署針對前首相拿督斯裏納吉尋求撤回他所面對的另3項涉及SRC國際公司2700萬令吉的洗黑錢控狀提呈的陳情書,所作出的決定。
在今日進行案件管理時,主控官阿斯洛夫副檢察司提出了延長時限的口頭申請,獲高庭法官慕尼安迪允準。
阿斯洛夫指出,控方打算在下個月之前做出決定,但他不能透露結果是正面或負面。
然而,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裏沙菲依告訴法庭,此案已拖延太久,因此他要求法庭裁定納吉釋放但不等於無罪(DNAA)。
“我們早在2023年7月31日就提呈陳情書。”
他說,就事實而言,相關的陳情內容沒有改變,但辯方至今還沒有收到總檢察署的任何回複。
“鑒於提交陳情書已兩年了,我能否正式詢問法官閣下,您是否願意就此裁定納吉釋放但不等於無罪?”
沙菲依強調,辯方隻是要求裁定釋放但不等於無罪,如果控方想重新審理此案,他們可以隨時這樣做。
阿斯洛夫表示,控方將把此事交由法庭酌情處理。
6·11進行案件管理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隨後擇定於6月11日進行案件管理,並命令納吉當天須出庭。
此外,慕尼安迪也要求控方須準備就辯方的釋放但不等於無罪申請提交意見。
2019年2月3日,納吉對3項洗錢控狀均不認罪,否認通過3個名為“Amprivate Banking”的銀行戶頭接收2700萬令吉的非法活動收益。
他被指於2014年7月8日在拉惹朱蘭路大馬銀行集團大廈的大馬銀行犯下上述罪行,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第4(1)(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5年,或罰款高達5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高庭在2020年宣判,挪用SRC公司4200萬令吉罪名成立的納吉,入獄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
納吉在聯邦法院於2022年8月23日維持他的定罪和刑罰後,從當天開始在加影監獄服刑。他針對高庭的判決提出上訴,但遭上訴庭和聯邦法院駁回。
接著,他在2022年9月2日尋求特赦,特赦局過後予以減刑,監禁12年減至6年,罰款則從2億1000萬令吉減至5000萬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