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所有分層建築物皆歸個別地方議會的建築總監所管轄,然而鑒於各別建築總監對法律的詮釋有別,甚至是處事作風不同,有時不隻解決不了分層樓宇的管理權糾紛,反而為整個事端添亂。
盡管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給予建築總監很大的執法權,但同一條法令,在不同的地方議會卻可能有不同的詮釋結果,進而可能引發更多新的糾紛。
該法令規定,所有共管機構或管理機構必須由最少3人或最多14人組成。
若因為某些委員辭職,導致剩下的委員不足3人,在這個情況下,這個委員會就會被視為不合法,或相等於自動解散。
然而,當我針對這個問題谘詢某位建築總監時,官員的答複卻是這個委員會還存在,隻是他們沒有法定人數召開會議而已。
建築總監甚至主張由他們當中選出一人來召開特大。若原本隻有4位委員,而當中有兩人辭職,建築總監指只能通過特大選出兩位新的業主來填補,而原本的兩位委員還可繼續出任委員。這簡直是完全無視法令的各項規定。
無視法令條款
我向這些官員反映,指這是完全不可理喻的。
我還告訴他們,根據我曾接觸的其他地方議會建築總監,一旦委員不足3人時,建築總監會立即拉隊到這個分層建築,在社區範圍內張貼通告,要求業主提名適當的人選,讓建築總監委員來召開特大。
雖然我嚐試舉出這些例子來說服這些官員,但他們依然大言不慚地告訴你,其他地方議會的建築總監可以有不同的做法,但該地方政府建築總監將會按照他們一向來的做法,讓剩下來的委員當中一人來召開特大,並依然所懸空的位子選出所限定的人數來填補。
該名建築總監完全無視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第2附表第2(4)條款的規定,讓業主能通過所召開的特大,並根據特大所決定的委員人數,全面推選出新的班底來領導共管機構或管理機構。
房政部須插手
若共管機構或管理機構完全按照建築總監“錯誤的指示”召開特大,即使這個特大順利召開並選出新的領導班底,一旦有業主不滿而入稟分層管理仲裁庭或法庭挑戰,到時候整個特大豈非要做廢?並須重新召開特大,再選出新的領導班底?
看來,負責協調各地方議會建築總監運作的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有必要重新檢視個別地方議會建築總監部門官員的素質,否則這些素質參差不齊的官員,最終隻會讓各種管理糾紛火上添油,進而形成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
檢控能力受質疑
除了梳邦再也市政廳之外,很少聽見其他地方議會的建築總監,會積極針對觸犯或違反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者采取行動,很多時候甚至連開罰單的勇氣都沒有。
地方議會不對付違令者原因
(1)公務員的陋習或個人習性,不敢輕易得罪有權有勢的人
(2)不懂檢控程序,甚至連開檔調查的程序也不懂
(3)沒有專業的訓練,或對相關法律的掌握不足
(4)政治幹預或來自上頭的壓力,尤其是針對某某發展商的個案
結果有發展商或管理委員沒有按時召開常年大會、沒有按時將賬目送交審計司、擔任管理委員超出限期卻不願主動下台,甚至針對分層管理仲裁庭所作的裁決,完全不當一回事。
反觀梳邦再也市政廳建築總監,不隻主動提控所有不遵守分層管理仲裁庭的個案,還將那些違背指示不召開常年大會的管理委員控上庭。他們不隻要面對罰款,甚至可能隨時被判坐牢,這才能達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簽查封令 一再推塘
我曾在去年5月向某地方政府建築總監申請查封令(Warrant of Attachment),尋求對付兩個拖欠管理費不清還的業主。
然而,時至今日,這兩個查封令一直簽不下來,而官員一直以各種借口來推搪。
除了針對拖欠管理費業主入稟仲裁庭,管理層的另一個管道就是向建築總監申請,由建築總監簽發查封令,讓你可以針對拖欠管理費的業主,查封其單位內的流動財產,或是在同一個州屬內可以查獲的流動財產。
這類查封令無疑相當有效,甚至比通過入稟分層管理仲裁庭或法庭更加省時、省錢又省力。不過,上述建築總監卻以各種屬於政治考量的借口,拖延發出查封令讓共管機構或管理機構去對付相關業主。
我所碰到的另一個情況,則是當我向另一個地方政府的建築總監申請查封令,官員竟告知,他們從來沒有處理過這類申請,也不知道要如何處理我們所提出的申請。
由此可見,許多地方議會建築總監部門的官員,確實面對相當嚴重能力不足的問題。
或許,經曆這次全國大選後所選出,並受委為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長的新人選,有必要認真看待這方面的問題,並采取嚴厲的態度去全面整頓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