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刘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关于拖欠债务的问题想要咨询你。
我因为生意失败所以无法偿还债务,这包括了拖欠批发商的债务。经过法庭的审理,判处我必须缴付欠下批发商的债务。
我真的没有办法缴付,批发商就向通过法庭申请扣押令和出售令(Writ of Seizure and Sale),并且对我家执行。家里许多的动产(Moveable Properties)都被扣押了。
问题来了,朋友之前交给我保管的一些财物也被扣押,包括电脑和一些金饰品。请问怎么办?

答:
当诉讼人胜诉后,以扣押和出售令来执行裁决是很普遍的行为。一般上,诉讼人会选择在欠债人的住所执行扣押。
然而,很重要的一点,所扣押的动产必须属于欠债人。换句话说,这一类案件最常见的问题是被扣押的动产属于第三方,而并非属于欠债人。
倘若属于朋友的动产被扣押了,那么你朋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取回,也就是通过第三方的相互诉讼(Interpleader Proceedings)。
简单来说,你的朋友就要出示证据证明他是动产的主人。
单据保修单可证明
基于要如何证明?他可以通过买卖的证据(单据、保修单、之前的照片等等)以证明自己是该动产的主人。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所被扣押的动产是在法庭执行官(Bailiff)的管辖范围。当收到了申请,执行官必须通知债权人,然后债权人必须作出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倘若经过债权人同意,那么该扣押的动产将会被释放。如果债权人不同意,那么执行官将会提出申请,而法官会裁决谁才是该动产的合法持有人。
如果法庭裁决该扣押的动产属于欠债人,执行官就有权利出售,以此偿还拖欠的债务;相反的,如果裁决被扣押的动产是属于你的朋友,那就必须归还给你的朋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