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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能與自己持股的公司競爭?/劉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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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能與自己持股的公司競爭?/劉健輝

問:
劉律師,你好! 我有一項關於公司的法律問題想谘詢你。事情的這樣的,我和3位好友創立了一家私人有限公司來經營一些買賣生意。股權分配是其中3位當小股東也就是各占20%股份,最後一位朋友就持有40%的股份。至於董事部,大股東的朋友不要當董事,所以就由我們3人擔任。問題來了,最近我們發現一位競爭生意的持有人竟然是我們的大股東,也就是持有40%公司股份的那位。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馬來西亞是否有法律限製股東和自己的公司競爭呢?

答:
根據馬來西亞2016年公司法令,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或Sendirian Berhad)是擁有法定獨立的個體(Separate Legal Entity)。換句話說,它是具有和其股東不一樣並且獨特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說,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可以通過本身法定獨立的個體去執行和履行本身的合約義務。同一時間,一家私人有限公司所賺取的金錢是屬於其公司本身的。

 

法律
馬來西亞沒有法律禁止股東與自己擁有的公司競爭。(取自Pixabay)

其實,公司的成立就是為了開展業務和賺錢,也就是為了股東的利益著想,並且為股東謀取利潤。首先,我們應該了解股東在公司法裏的概念。簡單來說,股東是指擁有公司股票的個人或公司或機構。公司股東的主要職責是以投資的形式為公司提供資金支持。作為回報,當公司有盈利時,他們將獲得股息。在法律上,股東是不會參與公司的管理,而是會任命董事來管理公司的日常業務。 

既然如此,那麼股東是否可以從事或經營一些與自己公司有衝突的生意?有點令人驚訝的是,馬來西亞沒有法律禁止股東與自己擁有的公司競爭。

股東沒有法律責任與義務

股東和董事不同,根據馬來西亞2016年公司法令,董事為公司的管理人,對公司負有信托上的義務(Fiduciary Duties)。董事必須履行股東所委托的義務和責任,時時刻刻都維護公司的最佳利益和為公司的利益為出發點。換句話說,公司的董事必須避免自己和公司的利益發生衝突。所以,身為公司的董事不能出於個人利益,或以公司利益相抵觸的方式從事任何決策。若董事背信棄義和違反自己對於公司的信托義務,那麼損失的是公司。基於公司和股東都擁有各別法定獨立的個體,所以隻有公司可以向董事提出訴訟。 

然而,相同的法律並沒有被駕馭在股東身上,這也被法庭在Pan Pacific Construction Holdings Sdn Bhd v. Ngiu Kee Corporation (M) Bhd & Anor 2010的這一個案件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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