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製征地影響土地所有者的憲法權利。土地所有者應了解自己的權利,以確保土地權利獲得適當賠償。
(取自Elements Envato)【商管速讀】
整理|鄭美勵
問:
劉律師,你好。我有一個關於政府強製征用(Compulsory Acquistion)的法律問題想谘詢你的意見。
最近,我們收到了由土地管理員(Land Administrator)寄出的表格E。我真的不明白,我們家的地契明明是永久地契(Freehold Title),為什麼政府可以來強製收購?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答:
強製征收土地是政府從私人土地所有者那裏獲取土地的過程,這些土地是為了公共目的或有利於馬來西亞經濟發展目的而強製征地。這是一種激進的政府幹預形式,因為它導致土地所有者被剝奪和驅逐出他們的財產。
強製征地影響土地所有者的憲法權利。因此,土地所有者了解自己的權利是非常重要的,以確保他們的土地權利得到保護並獲得適當的賠償。
強製征地需賠償
其實,土地所有權在聯邦憲法第13條中得到了保障。然而,這一憲法權利受到政府為獲得適當補償而征用土地的權利限製。第13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不得違反法律被剝奪財產”,而第13條第2款則指出:“任何法律不得在沒有適當補償的情況下規定強製使用或征用財產。”
根據馬來西亞1960年的土地征收法(Land Acquisition Act 1960)第3條規定,州政府擁有部分或全部征收財產的權力。該法規明確規定,州政府可以基於以下目的進行財產征收:
(1) 以實現任何公共目標為由;
(2) 由任何個人或公司,出於在州政府看來對馬來西亞或其任何部分的經濟發展有利、對公眾整體或公眾的某一類別有益的任何目的;
(3) 出於采礦、住宅、農業、商業、工業或娛樂目的,或這些目的的任意組合。
參加土地局谘詢
當地主或屋主收到政府意圖征用土地的表格E時,他需要參加土地局的谘詢。土地所有者應立即尋求一位在土地征收方面經驗豐富的律師和評估師的協助。這是為了確保在一開始就能獲得關於應采取的措施和如何申請最佳補償的適當建議。
然後,土地局谘詢將由土地管理員根據《土地征收法》第14條以表格G的書面裁決結束,明確規定土地上每個權益人的權益。一旦裁決在土地管理員辦公室備案,將結束土地征收的行政階段。裁決後產生的任何爭議構成司法性質的訴訟,對土地管理員的裁決不滿意的土地所有者,有權根據該法第37條在收到裁決後6周內通過N表格向土地管理員提交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