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您好。我有一個關於雇主和員工的事想谘詢法律意見。
我因為家庭緣故,一般上班時間或“朝九晚五”是不適合我的。
所以與現在的雇主溝通後,雇主願意聘請我成為兼職員工(Part-Time Worker),也正因為如此,雇主說他不願意支付公積金及社險等,我也沒在意太多就開始工作。
基本上,我一星期必須進去辦公室工作3天或24個工作小時。
問題來了,最近我聽說兼職員工也理應得到公積金和社險,就與雇主理論,要求他支付公積金和社險卻遭到拒絕。
請問在這一種情況下,雇主是不是應該支付兼職員工的公積金和社險?
答:
首先,我們必須牢記兼職員工的定義。
根據馬來西亞2010年雇傭(兼職員工)條例Employment(Part Time Employee)Regulation 2010,兼職員工被定義為工作時間不超過全職員工70%工作時間的員工。
須給基本福利
換言之,倘若全職員工的工作時間是一星期40小時,那你工作時間為24小時,就是全職員工工作時間的60%,符合“兼職員工”的定義。
除此之外,根據1955年雇傭法令第10條文(Section 10 of the Employment Act 1955),倘若雇主聘請員工超過一個月,雇主和員工雙方就必須得簽署一份工作合約,並且清楚寫明什麼情況下雙方能終止雙方的雇傭關係。
話雖如此,根據2010年雇傭(兼職員工)條例,其實已規定雇主必須給予兼職者與員工的基本或最低福利。
4法規條文規範
包括以下福利:
1、根據2010年雇傭(兼職員工)條例第4條文規定二,兼職員工的工作時間不能超出全職員工70%的正常工作時間。
倘若兼職員工需加班,雇主就必須支付超時津貼給兼職員工;
2、根據2010年雇傭(兼職員工)條例第7條文,兼職員工享有的最低限度年假和病假;
3、根據1991年公積金法令第43(1)條,雇主必須按規定比例每月為員工繳納公積金,包括雇主也必須為兼職員工支付公積金;
4、根據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令,同時規定雇主必須為員工繳付社險。
被罰款或坐牢
其實,雇主必須在30天內為身為員工的你注冊社險和繳付社險費。
一旦違規,雇主可能在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令或2017年就業保險計劃法令下,面臨罰款。
若無法及時還清,將被提控上法庭。
換句話說,倘若你的雇主拒絕支付你的公積金和社險,那已嚴重違法。
可投訴勞工部
如果雇主沒有根據以上法律給予身為兼職員工的你“基本員工”的福利,你可以去向勞工部投訴。
不但如此,你也可以去相關部門:也就是公積金局投訴。
一旦罪成,你的雇主必須對你作出賠償。不但如此,你的雇主也可能被罰款最高1萬令吉甚至是不超過兩年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