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指數
分享

不被續約,上庭告老板!/劉健輝

- 文 +
不被續約,上庭告老板!/劉健輝

問:

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營銷部副主任,公司的雇員合約政策采用固定期限合約製度(FIXED TERM CONTRACT)。一般的情況,所有雇員都以一年的期限做標準,而雇員必須每年簽署新的雇傭合約。

問題來了,我在這家公司工作了7年,現在合約期限滿了,公司卻告知我將不被續約。在這樣的情況下,請問我是否能到勞工部投訴雇主?公司這般操作是否算是不合法解雇?

答:

很多雇主認為與員工簽署固定期限的工作合約,好處是一旦不滿意對方表現,可以選擇不續約,那麼就不會產生解雇的問題,這是很多雇主對於勞工法的誤解。其實,倘若雇主選擇不與雇員續約,將可能面對非法終止合約的索賠。

合約滿期

我在公司工作了7年,現在合約期限滿了,公司卻不續約我。請問我是否能到勞工部投訴雇主?(取自Elements Envato)

不續約或犯法

根據馬來西亞1955年勞工法第11條文 (Section 11 of the Employment Act, 1955),固定期限的工作合同是一份受法律承認的合同。

一般上,這一類的合同適用於擁有臨時工作(TEMPORARY WORKS),一旦工作合約滿了,那麼該合約就會自動解除。 

問題來了,是不是雇主就可以直接跟員工簽署固定期限的工作合同以逃避一般的工作合同的法律責任?簡單來說,不可以的。

許多案件裏,法庭已經斷定了雖然雇主和員工簽署的工作合同是固定期限的性質,但是法庭都斷定雇主選擇不續約的行為已構成了不合理的解雇。一般上,法庭會考量的因素,包括以下幾種:

1.雇主和雇員的意圖;

2.雇主在工作期間對待雇員的態度和行為;

3.雇主的生意性質;

4.雇員的工作崗位;

5.雇主是否有連續和雇員續約。

參考Muhamad Fawaid bin Daud v Airod Sdn Bhd(Award No. 836 of 2024)案件。當時,勞工法院審查了雇主拒絕和雇員續約的詳情。

年份非考慮因素

基本上,雇員的固定期限合同是在沒有申請或提醒的情況下定期被續簽的。因此,法院也得出了一個結論,那就是因為該雇員是連續20年內不斷被續約,所以該雇員的工作性質已是清楚表明——他是一名長期雇員。

其實,年份不是唯一考量,在Sime UEP Development Sdn Bhd v Chu Ah Poi的案件裏,雇主跟員工已經連續續約3次,但是在第4年雇主選擇不續約。勞工法院因為考慮了雇主在聘請員工後的行為,判定了他們雙方的關係已經算是長期員工了,所以雇主選擇不續約的行為已構成了不合法的解雇。

所以,雇主千萬不要以為隻要簽署固定期限的工作合同就能夠逃避勞工法的相關責任!

相關新聞

雇主
雇員
續約
劉健輝
雇傭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