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模式的区别与利弊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我和几位朋友最近研发了一系列的健康食谱,打算出来创业,开启属于我们的餐馆生意。我们各自都有咨询了一些关于成立企业的方式。据了解,在马来西亚的生意种类或方式可分为4种: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独资生意业主(Sole Proprietorship)、合伙生意(Partnership)和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请问这4种生意模式之间的有何分别或利与弊吗?
答:你说得没错,在马来西亚法律里,发展业务的4种企业模式包括了私人有限公司、独资生意业主、合伙生意和有限合伙企业,而且每一种的模式都包含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各自的特点。
为了方便而且更有效的呈现模式之间的差异,可参考以下的图表来了解4种模式的特点与分别:

其实一般上,创业的期间我们必须考虑与衡量到底哪一种的生意模式比较适合自己的业务的,比如说:税务考量,日后的业务发展规模,需要贷款或者是融资或上市等等的因素。所以如果在决定到底应该使用哪一种模式,我会建议你考虑以下的问题再决定:
1) 资本贡献和利润分配
2) 企业和业务的管理
3) 企业或业务交易上的风险
4) 合作人之间的权利或义务(每个人的参与和活跃度)
5) 合作人的薪酬或酬劳
6) 企业或业务的资本
7) 企业是否需要贷款
8) 企业的模式(到底日后需要融资或者上市)
私人有限公司最受落
每一门的生意都有本身的考量,并没有一定或绝对的适合或不适合模式。
话虽如此,私人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除了比较多的程序和责任需要履行之外)是蛮受欢迎的一种生意模式。因为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已经把程序变得简单化,并允许公司聘请一位董事(在2016年公司法之前的法定公司董事是2位),而且也有比较成熟的法律程序(比如说:欺压性的行为或Oppression Remedy)来保障股东的权益。
相反地,有限合伙企业的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12)就没有类似的保障给予合伙人了。如果发生纠纷,就必须参考合伙人之间所签署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合同了。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feature@enanyang.my
永久地契为何不永久?/刘健辉


强制征地影响土地所有者的宪法权利。土地所有者应了解自己的权利,以确保土地权利获得适当赔偿。
【商管速读】
整理|郑美励
问:
刘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关于政府强制征用(Compulsory Acquistion)的法律问题想咨询你的意见。
最近,我们收到了由土地管理员(Land Administrator)寄出的表格E。我真的不明白,我们家的地契明明是永久地契(Freehold Title),为什么政府可以来强制收购?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答:
强制征收土地是政府从私人土地所有者那里获取土地的过程,这些土地是为了公共目的或有利于马来西亚经济发展目的而强制征地。这是一种激进的政府干预形式,因为它导致土地所有者被剥夺和驱逐出他们的财产。
强制征地影响土地所有者的宪法权利。因此,土地所有者了解自己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他们的土地权利得到保护并获得适当的赔偿。
强制征地需赔偿
其实,土地所有权在联邦宪法第13条中得到了保障。然而,这一宪法权利受到政府为获得适当补偿而征用土地的权利限制。第13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被剥夺财产”,而第13条第2款则指出:“任何法律不得在没有适当补偿的情况下规定强制使用或征用财产。”
根据马来西亚1960年的土地征收法(Land Acquisition Act 1960)第3条规定,州政府拥有部分或全部征收财产的权力。该法规明确规定,州政府可以基于以下目的进行财产征收:
(1) 以实现任何公共目标为由;
(2) 由任何个人或公司,出于在州政府看来对马来西亚或其任何部分的经济发展有利、对公众整体或公众的某一类别有益的任何目的;
(3) 出于采矿、住宅、农业、商业、工业或娱乐目的,或这些目的的任意组合。
参加土地局咨询
当地主或屋主收到政府意图征用土地的表格E时,他需要参加土地局的咨询。土地所有者应立即寻求一位在土地征收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和评估师的协助。这是为了确保在一开始就能获得关于应采取的措施和如何申请最佳补偿的适当建议。
然后,土地局咨询将由土地管理员根据《土地征收法》第14条以表格G的书面裁决结束,明确规定土地上每个权益人的权益。一旦裁决在土地管理员办公室备案,将结束土地征收的行政阶段。裁决后产生的任何争议构成司法性质的诉讼,对土地管理员的裁决不满意的土地所有者,有权根据该法第37条在收到裁决后6周内通过N表格向土地管理员提交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