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我和几位朋友最近研发了一系列的健康食谱,打算出来创业,开启属于我们的餐馆生意。我们各自都有咨询了一些关于成立企业的方式。据了解,在马来西亚的生意种类或方式可分为4种: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独资生意业主(Sole Proprietorship)、合伙生意(Partnership)和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请问这4种生意模式之间的有何分别或利与弊吗?
答:你说得没错,在马来西亚法律里,发展业务的4种企业模式包括了私人有限公司、独资生意业主、合伙生意和有限合伙企业,而且每一种的模式都包含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各自的特点。
为了方便而且更有效的呈现模式之间的差异,可参考以下的图表来了解4种模式的特点与分别:

其实一般上,创业的期间我们必须考虑与衡量到底哪一种的生意模式比较适合自己的业务的,比如说:税务考量,日后的业务发展规模,需要贷款或者是融资或上市等等的因素。所以如果在决定到底应该使用哪一种模式,我会建议你考虑以下的问题再决定:
1) 资本贡献和利润分配
2) 企业和业务的管理
3) 企业或业务交易上的风险
4) 合作人之间的权利或义务(每个人的参与和活跃度)
5) 合作人的薪酬或酬劳
6) 企业或业务的资本
7) 企业是否需要贷款
8) 企业的模式(到底日后需要融资或者上市)
私人有限公司最受落
每一门的生意都有本身的考量,并没有一定或绝对的适合或不适合模式。
话虽如此,私人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除了比较多的程序和责任需要履行之外)是蛮受欢迎的一种生意模式。因为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已经把程序变得简单化,并允许公司聘请一位董事(在2016年公司法之前的法定公司董事是2位),而且也有比较成熟的法律程序(比如说:欺压性的行为或Oppression Remedy)来保障股东的权益。
相反地,有限合伙企业的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12)就没有类似的保障给予合伙人了。如果发生纠纷,就必须参考合伙人之间所签署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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