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丹体育的商标(右)和乔丹投篮动作十分相似。
(北京31日讯)美国著名职业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对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的维权再胜一仗。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星期三判决,乔丹体育公司需停止使用“乔丹”商号及商标,除公开道歉还需向乔丹赔偿35万元人民币(约21.6万令吉)。
乔丹体育股份公司于1998年在福建注册成立,先后注册“乔丹”公司商标及多个“乔丹”体育用品商标,还注册了和乔丹招牌投篮动作十分相似的剪影为商标。
2012年,乔丹和美国耐克旗下AIR JORDAN品牌开始在中国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姓名权,请求法院注销其多项商标。
但乔丹体育一直坚持“乔丹”不是指“Jordan”,北京的法院和国家工商局一度支持了乔丹体育的说法。
在今年4月,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确定“乔丹”就是Jordan,撤销之前北京法院和工商部门的裁决,也认为乔丹公司之前注册的“乔丹+图形”商标无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昨天判决,乔丹体育公司需公开在报纸和互联网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乔丹”和乔丹两者关系,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