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律|劉健輝(執業律師)
問:朋友在生意上遇到資金周轉不來的問題,要我借他一些錢,助他度過難關,同時承諾會算利息給我。坦白說,基於友情,借錢不是問題,但是我卻有顧慮,因為聽說如果沒有貸款的執照就不能算利息,不然就是“大耳窿”了。另一方面,我想詢問,倘若我借錢給他,那麼到底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答:很多人認為要有執照才能算利息、才能算是合法貸款。這雖然沒有錯,卻也是對於合法貸款這一方面的誤解。如果我們要通過正規的金融借貸是需要一定的時間和文件,而向親戚朋友借錢周轉就會更快一些,這類借貸也相當常見。
根據馬來西亞1950年的放債交易法令的第100A條文(Section 100A of the Moneylender Act 1950)清楚表明,凡是借錢給別人同時收取利息,法律上會被認為正在經營“放債生意”,除非能證明他不是為了謀利。但是,連曹操都說過“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現實中很多人都會為自己的利益打算。所以,你想收取一些利息也是正常的,畢竟誰的錢不是辛苦賺回來的?
當你借錢給朋友並且收取一些利息時,該情況在放貸者法令(Moneylenders Act 1951)下是屬於“放貸生意”,放貸生意就需要有合法執照,但是放心,隻要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在從事放貸生意就可以了。這樣,就不會觸犯1951年貸款法令的第5條文(最低刑法為罰不少25萬令吉和不多過100萬令吉的罰款)。
收利息就是大耳窿?
言歸正傳,這並不代表親戚朋友之間的貸款是不能收利息的,也不代表收利息就是“大耳窿”。根據馬來西亞法庭的許多案件,親戚朋友之間的貸款還是可以有利息,隻是利息的收取要有合理的利率(Justifiable And Reasonable Interest Rate)。至於什麼是合理的利率,那就有法庭去裁定。
一般比較低的利息都是沒有問題,我本身處理過的親戚朋友貸款一般上都有收5%至8%的年利率,法庭都認為這不是非法的放貸生意。
簽署友好貸款協議書
另一方面,倘若收取的年利率越高,那麼就有越大機率被法庭判定為放債交易。
如果要保障自己的權益,建議是必須簽署一份友好貸款協議書並清楚記錄和列明貸款的條款。要更加保障自己,就確實要求對方找一個可靠的第三者來做擔保人或者是用土地或股權來抵押,這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