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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蓋章的合同是“廢紙”?

- 文 +

商法律|劉健輝(執業律師)

問:去年經過朋友的介紹,我出資投資了一項建築工程。簡單來說,我出錢和管理工程的文件和提交工程進度付款索款(Progress Claims Submissions),而他就負責進材料和安排工人的工作等等。我們之間有簽署一份合資協議(Joint Venture Agreement),但是基於時間和金錢的考量,就沒有提呈合同繳付印花稅和蓋章。工程完成了,我們之間就出現一些合同糾紛,對方似乎未履行職責,同時涉嫌私吞買材料中間的差價。我與他有協商,他卻告訴我,因為簽署的合資協議並未繳付印花稅、沒有印花蓋章,所以不生效。問題來了,請問倘若合約沒有繳付印花稅和沒有印花蓋章,那就不生效了嗎?

答:很多人都誤解並認為,一份沒有繳付印花稅和沒有印花蓋章的合同就是無效,這個是錯的!事實上,就算一份合同是沒有繳付印花稅並且沒有印花蓋章,那一份合約還是有法律效應的。

根據馬來西亞1949年的印花稅法令的第4條款,其法令的附表1中所指定的合同應征收該附表中指定的印花稅(Stamp Duty)。很多時候,我們所簽署的合同(比如說:買賣合同)是必須擁有印花稅蓋章才可以被土地局接納的。

換句話說,政府部門或銀行隻接受擁有印花蓋章的文件。

但是,如果一份合同隻是雙方的私人協議,有許多人基於麻煩或省錢就選擇不把合同蓋章。根據聯邦法院在Malayan Banking Bhd v Agencies Service Bureau Sdn Bhd & Ors(1982)的案件,清楚表明沒有蓋章的文件是禁止被作為證據的。

那,是否有時限來繳付印花稅和蓋章?

30天期限

當然,印花稅必須在文件簽署後的30天內繳付,或在30天後與遲交罰款一並支付,否則該文件不可在法庭上受理。但是你錯過了期限,還是可以在之後或在訴訟前,為合同加蓋印花蓋章。當然,這是有罰款的。

如果超過了期限,就必須支付逾期印花稅的罰款,罰款會根據逾期的時間而不同:

1. 如果合約是在規定期限後的3個月內做印花蓋章——25令吉或5%的關稅;

2. 如果合約是在規定期限後的3個月至6個月內做印花蓋章——50令吉或5%的關稅;

3. 如果合約是在規定期限後的6個月後做印花蓋章——100令吉或20%的關稅。

所以,你的“合同”是有效的,隻要繳付了印花稅蓋章後,就可以被采納為法庭證據使用了。

*讀者有任何商業法律谘詢,可直接將問題傳至:feature@enanyang.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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