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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趣識】銷售稅與服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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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趣識】銷售稅與服務稅

大馬政權經過“改朝換代”後,在稅務政策方面也出現了不小的變更,最為受到百姓矚目的,應該就是消費稅(GST)和銷售與服務稅(SST)了,畢竟這與老百姓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在前首相拿督斯裏納吉執政中期,我國落實了消費稅,旨在為國家增進收入;然而,2018年希望聯盟執政後撤銷了消費稅,改為恢複過去的銷售與服務稅。盡管過後發生喜來登政變,以及今年11月19日舉行第15屆大選後,政權一再更迭,但我國至今依然實行銷售與服務稅。

至於銷售與服務稅的征稅範圍,所有服務稅一律征收6%,而未列入《銷售稅建議(免征銷售稅商品)指令》的商品,則將按規定的稅率(5%至10%)征收銷售稅。

銷售稅的稅率一般是10%、5%或其他稅率(其他稅率將會由內陸稅收局另行通知)。

雖然服務稅指南說明,任何提供餐飲服務、銷售煙草製品以及販賣酒精和非酒精飲料的場所,都必須征收服務稅;但也未必所有的餐廳都有征收服務稅,營業額超過100萬令吉的商家才可征收服務稅。

不過,除了SST之外,有一項收費是商家本身向顧客征收的,那就是服務費(Service Charges)。服務費與服務稅的差異在於,服務稅是商家代政府征收;服務費則是商家自行征收,再將這筆款項分配給員工。

即使已征收SST的商家,也可額外向顧客征收服務費。那民眾若不滿意商家服務,可否拒付服務費?理論上來說,是可以拒絕付費,畢竟政府也沒有規定商家可向顧客征收或不可。

另外,每個商家所征收的服務費定價不一,有者可高達10%;有者可低達3%,一切皆由商家自行決定,且目前未有限定服務費的上限。惟,欲征收服務費的商家,有必要在顧客消費前通知,否則顧客可向貿消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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