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律|劉健輝(執業律師)
問:我們公司是一家批發商和分銷商公司,由於疫情導致經濟蕭條,公司也被許多客戶拖欠了一連串的債務,比較小的債務的數目約幾萬令吉,大的債務也有幾十萬令吉,甚至有些高達百萬。因此,公司聘請了律師以協助追討被拖欠的債務,有些客戶願意配合,已解決被拖欠的債務,但是也有些顧客置之不理。我們隻好在律師的建議下提出訴訟,並成功獲得利於我們的裁決。可是對方依舊不理不睬,還說欠錢是不用坐牢的,所以無需害怕。請問在民事訴訟上,輸掉官司的那一方是否需要坐牢呢?
答:依據馬來西亞的民事訴訟法律,身為提告人的你如果贏了官司,那麼一般上法庭會判決輸了官司那一方,必須根據法庭的判決賠償給你金錢上的損失。但是很多時候,輸了官司的那一方往往還是不肯繳付庭費或根據裁決做出賠償,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你就必須再次聘請律師去執行庭令程序 (Enforcement Proceedings)。
如果你隻是要金錢上的賠償,那可以根據適當的情況做出不同的法律策略考量。比如說,如果對方有值錢的家私或機械,那就可以考慮采取扣押和出售(Writ of Seizure and Sale)的申請,以便拍賣對方的家私和機械來繳清裁決下的債務;又或者對方若有很多產業,那麼可以考慮申請禁止令(Prohibitory Order),防止輸了官司那一方出售或轉讓其產業。
此外,如果你相信對方的銀行戶口還有資金,那麼很多勝訴的人都會選擇凍結銀行戶口(Garnishee Proceedings),以要求銀行把敗訴那一方的金錢直接轉移到你的戶口。
藐視法庭怎麼罰?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如果敗訴的那一方還是不願遵守判決,那麼勝訴方就可以考慮以“對方藐視法庭”下提出申請(Order for Committal)。如果法庭允許,那麼不遵守法庭判決的那一方就等同於藐視法庭而必須被罰款,甚至會引來牢獄之災。
可是由於這些都是民事訴訟,一般上法庭在極其罕見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判決對方必須坐牢,比如對方是否有一些過分的行為,與在判決後又做了些什麼而被認為藐視法庭,而這一項通常都會牽涉到禁止令的裁決。
打個比方,如果法庭已經裁決了敗訴方必須在一個月內把產業還原,而敗訴方卻拒絕執行,那麼庭一般上會認為這是藐視法庭的行為。但如果裁決隻是金錢上的賠償,除非有特殊狀況,否則法庭就不會那麼容易給予坐牢的裁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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