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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兒大戰華為的啟發/陳行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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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三,香奈兒商標在歐盟敗訴華為商標的消息引起各界熱議,更挑起了一些人的僥幸心理,把判決詮釋為別人的商標 “改一點” 就能用。

嚴格來說,這次香奈兒與華為之間的商標戰其實並不是一宗商標侵權案,而是香奈兒針對歐盟知識產權局的裁決,向歐盟普通法院提出上訴。

許多人誤解商標申請是個簡單的程序,隻要填了表格連同商標一起提交即可。事實上沒那麼簡單。

一般來說,商標申請都會經過兩大關,第一,商標局的審核。第二,刊登於官方公告讓第三方提出反對。簡單來說,第三方即任何人如果認為該項商標申請會對他造成影響,就可以在商標的公告期內提出反對,就好像這宗香奈兒與華為商標之戰。

香奈兒大戰華為的啟發/陳行鴻

2017年10月11日,華為商標刊登在歐盟商標公告。同年12月28日,香奈兒就華為商標的注冊提出反對。

2019年3月19日,歐盟知識產權局駁回香奈兒的反對,香奈兒隨之提出上訴。2019年11月28日,歐盟知識產權局的上訴委員會駁回香奈兒的上訴。因此,香奈兒向歐盟普通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廢除歐盟知識產權局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兩大上訴理據

香奈兒的第一項上訴理據,是根據歐盟的商標條規第207/2009號8(5)條文,若一項申請中的商標和早前已注冊的商標一樣或者相似,不論兩項商標的商品和服務是否一樣或相似,都不能被注冊。

香奈兒大戰華為的啟發/陳行鴻

欲取得這樣廣的保護,香奈兒必須滿足3項條件。第一,兩項商標必須一樣或者相似。第二,香奈兒商標必須在歐盟享有盛譽。第三,當中必須存在,不當使用該華為商標會取得不公平的優勢,損害香奈兒商標的名譽或獨特風格的風險。這三項條件缺一不可。

歐盟普通法院在仔細觀察兩者的商標的設計特征後,認為雖然它們都有一些共同元素,但是從整體來看,在視覺上還是不一樣的。既然之前的三大條件裏的第一項已經無法滿足,那香奈兒在第207/2009 號條規的理據就無法成立了。

香奈兒的另一項理據,是根據根據歐盟的商標條規第 207/2009 號,8(1)(b)條文,即華為商標與香奈兒商標的相似,會可能會造成公眾的混淆。但是法院認為,既然兩項商標都不相似,這理據也不能成立。

因此,法院駁回了香奈兒的這項訴訟。

不該錯誤詮釋判詞

如細讀法院的判詞就可發現,其實在比較兩件商標是否相似是經過仔細的分析和考量,並不是單純“改一點就不一樣”。

許多商家誤以為隻要拿別人的商標改一點就不算侵權,這其實是一廂情願的假設,而且很危險,一不小心就惹上官司了。所以,自創品牌始終才是上策。

免責聲明:以上資訊隻供分享及參考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讀者可依據自身情況再谘詢作者或其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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