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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投訴中心促修改法令 設網購"冷靜期"允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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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投訴中心促修改法令
 設網購"冷靜期"允退貨
網購消費者應理性消費,以提高權益意識。(檔案照)

(吉隆坡19日訊)全國消費者投訴中心(NCCC)籲請大馬政府修改及加強電子商務相關法令,包括協助讓消費者在網購後可擁有14天的“冷靜期”,即有權退回商品的權利。

該中心法律顧問莎巴娜指出,這項呼籲是基於他們在2014至2016年共接獲2萬2704宗網購投訴,初步估計消費者損失金額達1200萬令吉。



她周一向《南洋商報》發文告指出,盡管我國擁有2006年電子商務法令,但有關網上購物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機製仍需進一步改進,以跟上科技的迅速變化;消費者心態也必須改變,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權益。

她透露,全國消費者投訴中心與馬來西亞消費人聯合會(FOMCA)早前呈交備忘錄予政府,要求修改及加強電子商務相關法令,以保障網購消費者。

“我們希望借此提高公眾對自身權益的覺醒及提供網購者審查平台,唯有將‘冷靜期’製定為法律,消費者才能享有撤銷購買的權力。”

此外,莎巴娜說,政府曾推介互聯網“信任標記”(Trustmark),確保國內任何網上交易活動安全進行,從而提高消費者的信心水平及分辨值得信賴的電商;不幸的是,很少消費者知道有這項認證。

她也說,某電商組織提出建議“設立電子商務仲裁庭”,以解決電子商務糾紛,令她非常讚同。”



消費者投訴中心促修改法令
 設網購"冷靜期"允退貨
沈師潒

網購前先查商家背景——大馬電子商務總商會總會長沈師潒

馬來西亞電子商務總商會(ECAM)認為,加強國內電商領域的執法力度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提高網購消費者的覺醒。

該會總會長沈師潒呼籲國內消費者,在網購時必須養成調查商家背景及信用記錄的習慣,除了向信譽度高及有注冊商家購物,也應向商業注冊局或公司注冊局查詢,以降低網購欺詐案的風險。

他告訴《南洋商報》,許多消費者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在網購時往往隻留意商品、價格及送貨信息就下單訂購及付款,給不誠信的商家有機可乘;為此他呼籲開展“網絡消費覺醒運動”,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以提高權益意識。

他相信全國消費者投訴中心(NCCC)所指的消費者損失多數是遭到欺騙,包括貨不對辦及消費者沒收到貨物;無論是在社交媒體還是網絡平台購物,消費者選擇網店一定要多與賣家交流,盡可能知道更多網店信息,特別是購買較昂貴的商品。

“消費者在購買前,不妨先向商業或公司注冊局查詢,也可在網上搜索這家公司是否真實存在,其公司信息是否完整,如果人人都能做到這點,就能將網購欺詐案的風險降到最低。”

沈師潒說,萬一還是遇上貨不對辦或網購欺詐時,消費者便可將掌握的公司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如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投訴並對症下藥,包括通過消費者仲裁庭向商家提出索償;若消費者無法提供任何資料,當局恐怕也愛莫能助。

“政府鼓勵所有電商(包括微商)向商業或公司注冊局注冊執照,我也認為若要經營網店,注冊並不是壞事,還可讓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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