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宣泄你的不滿或者怒氣時,是否不小心踩到誹謗的地雷?
控告誹謗,對大眾來說並不是陌生的字眼,一般被了解成說話中傷某人的名聲/聲譽或者惡意誣蔑某人。誹謗的確是被確認為一種因為言語或者文字的錯誤而促使一個人,或者一群人需要背負上法律責任的一種行為。
言下之意,誹謗分為言語上的誹謗和文字上的誹謗。言語,就是在談話中說了一些損壞某人名聲的言語, 比如透過訪談或者演說的話語; 文字,則是被刊登在雜誌,報章,書籍以及所有社交媒體的文章或者書寫發表。
3條件構成誹謗
在什麼情況下,一句話是有誹謗成分的?依據法律的規定,要構成誹謗必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 所用的文字或所說的話是具有誹謗性的;
2. 誹謗的言論可以被明白到是針對起訴人;
3. 誹謗的言論被散播於第三者/其他人讀到或者聽到。
那麼,誹謗的言論如果沒有直接性的批評或者指名道姓,那還有可能構成誹謗嗎?其實盡管誹謗的言論沒有指名道姓或沒有直接指出當事人/起訴人,隻要大眾/讀者/大多數的讀者可以認清/確認該具誹謗性的言語或文字是針對某某人的,那麼所謂的誹謗就可以成立。相反地,如果對象是模糊的,那就沒辦法采取法律行動。
誹謗這個課題漸漸地被關注,主要是因為網絡社交媒體的普及化,讓人們可以直接和方便地暢所欲言,並透過這些媒體來發表或者宣泄個人想法和感想。其實隻要言論包含以上所說明的,都可以構成誹謗的成分。即使對方把該言論刪除,隻要起訴人有保留證據證明該言論曾經被發表過,那麼刪除或沒被刪除都不是問題了。
證明了言論是有誹謗性,而且誹謗的成分已經成立以後,其實還有一個部分是起訴人不能掉以輕心的,即名聲被損壞後,對你造成傷害的證據,以便向對方索取相關賠償。
與民事訴訟程序相同
誹謗的法律程序跟一般的民事訴訟有相同的程序,即確認事件以後必須先發出一封律師信,書面要求對方撤銷言論或者公開道歉並澄清該言論,以及相關名譽損失賠償。如果對方在限定的時間內拒絕道歉和澄清,那麼起訴人可以考慮是否要入稟法庭起訴誹謗者。
基於社交媒體的廣泛使用和生活化,人們開始忽略了言辭上的輕重。這個社會現象,給誹謗言論製造了一個灰色地帶。在社交媒體發言,或者太輕率,沒辦法進行法律追究,也因為法律程序耗時耗力,讓人們在非逼不得已情況下都不會考慮進行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