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來西亞的法律確實有相關規定,可以工作的最低年齡。(取自Elements Envato)

問:
你好,我們餐廳會聘請一些臨時員工(PART TIME WORKERS)來幫忙或減輕、加快營業的速度,選擇臨時員工,除了能靈活處理員工人手數,也可以達到成本的控制。
問題是,由於餐廳附近有好幾所中學和大學,許多學生都來詢問是否有臨時工的空缺。我們的問題在於,目前法律是否有規定能從事臨時工的最低年齡?
答:
馬來西亞的法律確實有相關規定,可以工作的最低年齡。
例如,馬來西亞的1966年的兒童和青少年(工作)法令就規定,將 15 歲以下的人定義為“兒童”,“青少年”則定義為年齡介於15歲或以上但低於18歲的。該法令也禁止兒童在危險和有毒物質的附近工作並且規定能夠從事輕度工作的最低年齡不得低於13歲。不但如此,法令也規定青少年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勞動或就業,除非得到適當的許可和監督。
除了年齡限製,法令也在2019年被更新並加入第四附表。簡單來說,無論是兒童還是青少年都不得從事危險工作,至於什麼是危險工作?第四附表有注名,包括:涉及化學危害或危險機器的任務。
話雖如此,如果青少年在學徒或職業培訓期間有個人監督,他們可以從事危險工作。
不但如此,法令也有規定兒童和青少年的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6 天。
兒童工作有時限
對於兒童也有特定的限製,規定不能在晚上 8 點至早上 7 點之間工作,除了公共娛樂活動之外。兒童還被禁止連續工作 3 個小時以上,中間得休息至少 30 分鍾。
此外,法律禁止兒童每天工作超過 6 小時,如果有上學則工作加上上學時間不得超過 7 小時,以確保工作和教育之間的平衡。
青少年則不得在晚上 8 點至早上 6 點之間工作,但從事公共娛樂或農業等特定活動或由父母或監護人親自負責的人除外。他們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4 小時,每天工作時間限製為 7 小時,如果有上學則工作加上上學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
任何違反該1966年法令的雇主都可能面臨最高 2 年監禁、最高5萬的罰款或兩者並罰。屢犯者也有可能面臨最高 5 年監禁、最高 10 萬令吉罰款或兩者並罰。
多法律共同製約
聘用青少年或兒童的確要小心,這是因為除了1966年法令,也有其他管理童工的法律,包括 1967年的工廠和機械法。該法令禁止在工廠環境中或處理工廠機械和電子設備時使用童工。
另外,1994 年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1990 年的電力供應法以及采礦業的其他法令也嚴格禁止雇用童工或未成年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