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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樓宇資金監督屬誰管?/張惟越

- 文 +
公寓

作者:張惟越(Gather Building Management董事經理)

共管樓宇收取的管理費,屬於非營利收入,它乃來自個別單位業主因樓宇年度維護、維修、保養與行政管理所需的資金,透過每年的年會宣讀預算案,在獲得表決通過後,由個別單位業主共同分攤的公攤收入。 

而民選的管理委員,就是按照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的條規,所授權的管理者,管理委員被律法授權該樓宇資金的管理權,他們可按照通過的預算案,支配管理費的開銷。  

雖然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第87條文闡明,管理代理的獨立性如下 :

1)如果某人對該將要分割的分層地契或分層地契樓宇擁有專業或金錢利益,則不當被任命為管理代理;

2)以下情況下,對該將要分割的分層地契或分層地契樓宇擁有專業或金錢利益的人:

i)負責該樓宇設計與建設;

ii)他或他的提名人,或雇員或官員將要分割之分層地契或分層地契樓宇,擁有專業或金錢利益;

iii)他是合夥人或受雇與對將要分割之分層地契或分層地契樓宇,擁有專業或金錢利益的人;

iv)他或他的家屬,無論是直間或間接對將要分割之分層地契或分層地契樓宇,擁有專業或金錢利益。

管控管理費易黑化

但這律法條文,管製的隻是由建築專員所委任的管理代理而已。

對於管理委員,則無明文指示。

這筆資金可大可小,金錢的支配權容易讓人黑化。

假設:一項分層地契的共管民居樓宇

(1)擁有700個個別單位;

(2)每個單位的面積都是900平方尺;

(3)發展商預算的管理費,每平方尺35仙

該樓宇的管理費每月收入,就是700個別單位 x 900平方尺 x 35仙 = 22萬500令吉。每年的管理費收入達264萬6000令吉。 

每月22萬令吉,每年260萬令吉的管理費支配權,有幾個人能堅持本性不變呢? 

這也是為何我們經常可在主流媒體或社交媒體看到指責管理委員濫權、拿回傭、公款私用、私吞公款等糾紛課題,因權力之誘惑讓定力不堅強的人黑化,引發濫權貪汙事件。

反貪會法令不適用於管理委員

馬來西亞有694法令,即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汙委員會法令,針對公職人員面對有可能的《利益掛鉤,利益衝突》有需要避諱的一系列規範,來避免或遏製阻止貪汙腐敗及不當的利益輸送。

細節如下,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汙委員會法令,共有4項主要的貪汙罪行:

1)索取/接受賄賂[第16及17(a)條文];

2)獻議/給予賄賂[第17(b)條文];

3)提交虛假索賠[第18條文];

4)濫用職權 [第23條文]

但以上的法令條文,隻是針對“公職人員”,而不是管理委員。筆者在今年3月30日在拿督湯木(協會主席)帶領下,以分層地契業主協會理事(Strata Owner Association Malaysia)身分出席大馬反貪會的面談會,呈報了有關共管樓宇金錢輸送或掛鉤的備忘錄。  

在反貪會高層的解說下,我們才了解,原來共管樓宇的管理委員實屬:

(一)非公職人員;

(二)非商業機構;

因此,它屬於現有2009年大馬反貪會法令執法權限的灰色地帶,雖然法令有明文規定,但到底哪個才是有執法權的官方單位呢?

雖然筆者向反貪會官員提出了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第87條文,闡明了管理代理的獨立性需求,但反貪會卻表示,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的執法單位是馬來西亞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而不是反貪會,故一旦面對類似的糾紛,第一個需要舉報的官方單位乃房政部。  

若濫權應投報商業罪案調查部

還有,業主可向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商業罪案調查部舉報,該商業罪案調查部,高層是由一名警察總監擔任總監,並由兩名副總監協助,即第一副總監(調查)和第二副總監(行政)帶領,它主要的權限就是調查:

(1)商業欺詐;

(2)金融詐騙、

(3)電腦網絡騙案等一切與商業、金融有關的犯罪活動。 

該部門下,針對共管樓宇資金的分組有: 

●會計剖析調查組

●金融調查組

●其他偽造調查組

以上都是擁有調查權的舉報單位。

如果您面對管理委員濫權、挪用公款、收取回扣、私吞公款等糾紛課題,請記得向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商業罪案調查部舉報,物業管理公司並不是合格和合法的調查官,很多時候,物業管理人能扮演的角色就是盡全力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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