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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地契改革路迢迢/黃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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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一馬公務員房屋單位 分層地契

我國於2012年修訂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主旨是要確保國內發展商在包空交屋給購屋者時,能同時將分層地契連同發展商簽名的表格14A(分層地契轉名表格)交予購屋者,進而保障購屋者的權益。

這個新修訂的法令是於2015年6月1日生效。然而,經過這麼多年後,有許多新完成的項目,仍無法在包空交屋時,把分層地契弄好交給購屋者。

由於發展商要獲取房屋管控官(Housing Controller)發出的延期交出分層地契批準信並非難事,這導致不少發展商在沒有如期把分層地契交給購屋者時走捷徑,獲取房屋管控官的批準信,從而不必如期移交分層地契。

即使隨著聯邦法院確認,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長不能授權房屋管控官發出這類延期交屋的信,但對於一些與當局關係良好的發展商,要獲取延期交屋的信也肯定不難。

2.5%款額影響不大

雖然2015年通過憲報頒布並修訂的1989年房屋發展(管製與執照)條例H附表有規定,隻有發展商在包空交屋的當兒,將分層地契原件連同發展商簽名的表格14A交給購屋者時,他們才可以從發展商HDA控制戶頭申領高至95%的購屋款額。否則發展商頂多只能申領高至92.5%的購屋款額。

不過,對於許多大型發展商來說,這當中的2.5%款額確實對他們整體的財務影響不大。隻要發展商證明他們已向相關的政府單位申請分層地契,這個2.5%款額即可從HDA控制戶頭,轉入發展商的律師樓戶頭來托管。

政府2012年提呈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修正案到國會尋求通過時,當中一些修訂包括規定發展商在售屋之前,必須從土地局取得單位面積方程式的證明書(SiFUS),然後向建築總監提交這份證明書,始能開始售賣其所推展的發展計劃。

當局亦規定發展商須在完成樓頂建築之前,向土地測量及地圖局(JUPEM)取得所提議之分層圖測證明書(CPSP),並在完成頂樓建築後3個月內,向土地局提呈分割建築物作為分層地契之申請。

任何發展商若違反上述規定,可面對不少過1萬令吉,或不超過10萬令吉罰款,以及不超過3年監禁。若發展商在罪成後依然違法,則將面對每天介於於100令吉至1000令吉的罰款。

當局須嚴厲執法

同樣的,對於那些在這個法令修正案於2015年生效前建竣的分層建築物,法令有規定發展商須於2015年6月1日算起3個月內申請CPSP,包括申請分層地契,但許多分層建築物的業主還是面對“隻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窘境。

這就得回到各州政府或土地局的執法決心,否則再多針對分層地契法令的修訂,若當局沒有嚴厲執法,就難以取得所要的執法效果。

即使一些發展商面臨清盤,土地局依然可以要求原地主(若跟發展商屬於不同人或公司)或清盤師(或是政府所設的報窮局)遵守法令,並盡快協助購屋者申請分層地契。

凍結令無礙申請分層地契

許多樓宇無法申請分層地契,主要是面對土地用途不符或分割問題、建築圖測不符、發展商清盤,而原地主不願主動提出分層地契之申請,甚至是地契抵押給銀行等問題。

有些時候,發展商甚至會以個別購屋者在主地契上所注冊的凍結令(Caveat)作為借口,要求購屋者移除他們所注冊的凍結令,否則就不為他們申請分層地契。

事實上,根據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第9(2)條文,除了抵押令(Charge)或留置權(Lien)外,凍結令根本不會影響分層地契的申請工作。

面對土地用途不符或分割問題,業主首先當然需尋求州政府或聯邦直轄區土地與礦物局協助,其中包括轉換土地用途、將兩個或超過兩個地段合並為一,包括要繳付額外的土地用途轉換或合並費用。

若面對建築物占用政府地或他人土地問題,其一就是向申請擁有這個政府地,或向私人地主收購其地段,再不然就是要求州政府協助征地等。若是有一些地段(作為水溝、河道、小販中心或是宗教場所保留地)要切割出來並轉移給州政府,則必須盡快完成。

總而言之,關於土地或地契相關的任何問題,州政府都可利用其權限來解決這類問題。若有一些建築物不符入住準證,或出現非法擴建等問題,則可以自行拆除或尋求地方政府執法,再不然就是申請庭令來拆除。

至於主地契上所注冊的抵押令,則須要求負責注冊抵押令的銀行移除,或是要求銀行給予通融,讓土地局先移除這些抵押令,並在分層地契發出後再注冊回到個別單位的分層地契上,才能解決許多建築物建竣數十年仍未獲取分層地契的問題。

當然,最終的問題還是個別樓宇的管理委員,會否采取主動來解決這些問題,包括安排所需要的一切經費。否則,這些問題即使再耗上另一個10年或20年,始終無法取得最圓滿的解決方案。

發展商走法律空隙

圖繼續掌控管理權

發展商為購屋者申請分層地契,無疑是一件好事,但一些發展商卻利用該法律空間,繼續主宰或控制分層建築物的管理權,讓業主無法早日選出代表本身權益的管理層,當然也不能召開大會成立共管機構(JMB)。

根據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第17(3)條文,一旦發出分層地契時,這個分層建築物之管理機構(MC)即宣告成立。不過,管理機構則須等到當中25%的分層地契轉名之後,發展商或原地主才須在一個月內召開首次大會,讓所有分層地契割名之業主投選出他們所要的管理委員。

購屋者利益被侵蝕

由於購屋者的心態有別,當中包括一些購屋者不想在短期內再繳付多一次的印花稅,使得這個分層地契轉名的過程變得相當延緩,有者甚至要耗上兩年甚至5年,才達到有25%分層地契轉名的門檻。

在這個過渡期內,發展商得以繼續主宰整個樓宇的管理權,而2013年分層管理理法令亦賦予發展商,能以管理機構的名義開設銀行戶頭來收費,包括委任本身的職員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來管理整座樓宇。

配合新修訂的法令,土地局一旦發出分層地契時,就會跟著發出管理機構的證書給發展商。在這種情況下,發展商就能以管理機構的成立證書,以管理機構名義,通過開設銀行戶頭來鳩收管理費。

雖然美其名是交由管理機構來管理,但實質上這個管理機構隻由發展商主導,而且在作決策時往往無須征詢任何人的意見,導致許多購屋者的利益就變相被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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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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