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张律师,您好!
我有一间单层排屋,曾经以400令吉租给一位马来同胞22年,因没起过租金就在去年1月拿回屋,屋子有小装修后自行放了出租牌。
这区大多是马来同胞居住,10月9日,有位居住对面的马来邻居打电话来说她有位亲戚是退休教授,想找屋只租2个月就回家乡,就约定以550令吉一个月租予对方。
当时租客就付了现金1100令吉租2个月,大概住了3个星期,邻居同胞打来说要租下去,当时我说月租700令吉,不用给月租定金,也不用给水电定金。邻居同胞夫妻和租客夫妻就说考虑后才让我知道,从10月9日到12月9日己过去2个月也没消息,我又再等了半个月也没答案,就觉得好像被骗的感觉,自己也不知怎应付这问题。
如租客没想交锁匙,也没要给租金,就是没有任何押抵钱和没有拿租客复印身分证的情况下,我要如何应付?想知道如果我和租客说房子不出租了,是否有错?謝谢!
赖
答:赖,您好!
首先,您可以向租客确定是否有意愿继续租下去。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继续租下去,您可以准备一份详细完整的租屋合约。
如果租客没有意愿继续租下去并继续缴付月租,您可以向租客发出书面终止租屋合同通知,通知租客已拖欠租金,租约将被终止,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交还空屋,并向租客征收所有拖欠的租金,未付的水电费、管理费、损坏赔偿等。
假如租客在收到您发出的书面终止租屋合约通知后,还是没有离开此屋,根据1950年特定救济法令第7(2)条文说明,您可以选择向法庭申请发出驱逐租客的庭令。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您须首先获得庭令,然后才能从租客那里收回您的房屋拥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