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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部指南:公寓管理機構修細則“短期”出租 住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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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部指南:公寓管理機構修細則
“短期”出租 住戶決定
諾法拉蒂拉(左起)、西蒂羅絲瑪娃、羅占及阿茲米在問答環節回應問題。

(八打靈再也16日訊)根據城市和諧、房屋及地方政府部的指南,屬於“短期”出租性質的民宿是否能夠在公寓“立足”的問題,將由公寓單位住戶自行決定。

吉隆坡市政廳建築物委員會組法律官員阿茲米說,案例顯示,一些公寓管理機構將發展商留下的空置單位出租予旅遊公司供作民宿用途,也有商業地段擁有人將手上多餘的單位,通過“短期”出租方式賺錢。



他指出,在公寓住戶的共有物業概念下,“短期”出租問題已產生問題。

管理層易人或有異議

“我們已接獲房政部發出的指南,有關問題交由住戶決定及由管理機構修改細則,明確交代公寓是否接受短期出租。”

阿茲米今日在馬來西亞房地產發展商公會(REHDA)舉辦的2017年分層管理對話上主講“大吉隆坡的分層生活-吉隆坡市政廳”。

阿茲米認為,上述的“短期”出租問題,終究需要解決方案,因為即使管理機構修改細則,也必須考慮到管理機構陣容一旦出現變動,可能會對“短期”出租有異議。



“如果今年接受(短期出租),明年又反對,問題就出現了。”

充公欠管理費住戶動產加影市會措施立竿見影

加影市議會“首開先河”,依據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充公拖欠公寓管理費住戶的動產,此舉竟“立竿見影”,令公寓管理費繳付率從原先的50%提高至70%。

加影市議會建築物委員會組主任西蒂羅絲瑪娃說,住戶拖欠管理費,無論數額多或少,都可以面對上述行動。

她說,建築物管理委員會可把拖欠管理費問題帶上分層管理仲裁庭、直接控上法庭或充公當事人的動產。

她強調,采取上述行動,管理機構是最關鍵的,它必須做好一切安排,例如準備存放充公物件的貨倉、聘請保安員、協助進行充公行動的人手、向報窮局確認當事人是否為破產人士等。

她指出,建築物委員會有一套充公行動的標準作業程序,當中是必須確保公寓管理機構已向住戶發出催收管理費通知書、建築物管理委員會發出充公動產通知書。

她說,當事人可在財物遭充公的14天內還清所拖欠的管理費。

西蒂羅絲瑪娃發表“充公動產”的講題,她提到加影市議會於今年5月21日到萬宜一座公寓,對5個分別拖欠逾5000至9000令吉管理費的單位住戶展開充公動產的行動。

繳付率提高至70%

她說,這項全馬首次因住戶拖欠公寓管理費所展開的充公動產行動,竟然促使有關公寓5月份的管理費繳付率提高至70%。

“我同意,還是有人拖欠管理費,不過這項充公行動,至少起了警惕作用。”

西蒂也播放遭充公財物的短片,有關財物包括電器、煤氣桶、腳踏車等。

她補充,建築物委員會在充公電器前,將確保有關電器是還可以使用的。她指出,拖欠管理費的人士,提出各種拒絕付費的理由,包括不喜歡管理機構的處事方式、不喜歡保安員、甚至是遊泳池。

仲裁庭屬司法性質 當事人勿當法律谘詢

房地部聯邦高級律師兼法律和索賠組主管羅占談“購屋者索賠仲裁庭及分層管理仲裁庭的案件弱點”,他說,仲裁庭屬於司法性質的仲裁庭。

“不過我們不是法律援助局,所以律師和當事人請勿向我們尋求法律谘詢,我們無法決定你是否應該把問題帶上仲裁庭。

“我看過當事人在索賠詳情上投訴買到‘鬼屋’,我們可不是巫師哦!”

來自新山市議會的建築物委員會組助理建築物委員諾法拉蒂拉,則負責講解分層建築改建和擴充所需提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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