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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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裁定违反洗钱扣押令 丰隆银行须赔公司1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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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16日讯)上诉庭裁决,丰隆银行在一项涉及反洗黑钱法令下的扣押令中存在疏忽行为,导致一家公司在11年前支付给报穷局的120万令吉被释放,该银行对此负有疏忽责任。
根据“自由今日大马”报道,上诉庭也确认吉隆坡高庭的裁决,即政府不能因银行的失误而受到指责。
法官阿末卡马尔宣读简短判决时说,该银行和公司(Ten Jing企业私人有限公司)的上诉因没有法律依据而遭驳回。
该银行正对有利于Ten Jing企业和政府的判决入禀上诉庭。
与此同时,Ten Jing企业正就高庭驳回其对政府的索赔提出上诉。
上诉庭另两名聆审法官为南达巴兰及阿查哈哈里。
主持审判法官南达巴兰感谢律师各自陈词,并指该案的事实背景,使其具有独特性。法官也谕令银行分别支付公司和政府3万令吉和2万令吉堂费。
该公司则被令分别向政府和银行支付3万令吉和1万令吉的堂费。
上诉庭维持高庭的判决,要求丰隆银行支付127万262令吉15仙予Ten Jing企业。
根据案情,Ten Jing企业于2012年支付钢材供应款项予TS钢铁私人有限公司,然而该批货物并未交付。
2013年初,当局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下,向TS钢铁发出资产扣押令,以待调查。当中包括属于Ten Jing企业的120万令吉,TS Steel已将其存入丰隆银行的户头。
经过一系列法律诉讼后,上诉庭于2018年谕令将这笔款项退还给Ten Jing企业。
然而,当Ten Jing企业与关税局写信要求释放这笔款项时,银行回复指由于意识到TS Steel钢铁已接获清盘令,银行已将这笔款项汇给报穷局。
Ten Jing企业于2019年起诉银行、政府、两名关税局官员及关税局总监,指答辩人违反法定职责和疏忽,在援引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处理诉讼程序前,未保全扣押令下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