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訊)馬來西亞全國總商會(NCCIM)旗下5大主要商會,代表涵蓋各大經濟領域的廣大企業,敦促財政部與內陸稅收局正視業界對1949年印花稅法令下,雇傭合約須繳付印花稅的關切,尤其是在該審計框架於今年1月1日生效後所引發的關注。
5大商會包括大馬廠商聯合會(FMM)、大馬國際工商總會(MICCI)、馬來西亞中華總商會(中總)、大馬馬來人工商會(DPMM)、大馬印裔工商總會(MAICCI)。
該總商會今日發文告指出,盡管稅收局積極協助企業做好合規準備,但由於該法令第一附表所涵蓋的文書範圍廣泛且一些定義含糊,極易導致非故意違規,主要因缺乏意識與相關信息所致。
“因此,審計框架中的教育部分至關重要,有助於填補知識差距,並支持企業在長期內自願遵循法規。”
文告提到,鑒於我國法律與雇傭環境不斷演變,總商會鄭重呼籲財政部全面檢討1949年印花稅法令,尤其是重新審視將雇傭合約與聘用信歸類為須繳印花稅文書的合理性。
“我們理解這些文件目前確實列於法令第一附表第4項,但仍希望提出以下問題與觀察。”
a) 1949年印花稅法令早於現代雇傭法律出台,後者自此獲得顯著發展,為雇主與雇員提供更強保障。
b) 雇傭合約如今已屬1955年雇傭法令及相關法規下的法定要求,其法律效力並不取決於是否蓋有印花,也非處理糾紛或合規的前提。
c) 大馬法院一貫裁定,未蓋章的文件在法律上仍屬有效。聯邦法院在馬銀行(MAYBANK,1155,主板金融股)起訴代理服務私人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一案(1982年,1 MLJ 198)中明確指出,未蓋章文件僅在證據上不可采納,但其本身依舊合法有效,而印花稅法令的主要目的在於讓政府征稅,而非否定文書的效力。
d) 1955年雇傭法令也承認在特定情況下,口頭協議亦具法律效力。根據該法令第10條文(265號法令)必須訂立雇傭合約;而1950年合約法令第2(h)條文(136號法令)亦說明:“依法可強製執行的協議即為合約”,意味著即便未蓋印花,雇傭合同依然具法律約束力。
e) 現行每月300令吉工資的印花稅豁免門檻已嚴重落後於當前薪資結構。總商會建議將門檻提高至1萬令吉,更貼近現實,有助減輕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營運負擔。
f) 從國際實踐來看,為雇傭合約蓋章並非常規做法,例如新加坡與泰國均無此要求。
g) 我們呼籲政府對自2022年1月1日起的審計期間內的違規行為予以“全面赦免”,並實施“祖父條款”,避免追溯適用,以提供明確性和法律上的確定性。
基於上述因素,總商會強烈敦促財政部重新評估對雇傭合約征收印花稅的合理性與必要性,以減少監管重疊、減輕企業合規負擔,並提升整體營商便利度,而這並不會削弱法律保障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