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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须遵守新指南 违反者失免税资格

- 文 +
税收局
(马新社)

(吉隆坡5日讯)内陆税收局提醒,今年起生效的所得税法令修正表6第13(1)(a)阐明,在该法令下申请豁免所得税获批的机构、组织或基金会,一旦未遵守新指南规定的任何条件、禁令和责任,将失去所享有的免税资格。

税收局企业服务部指出,该局也有权随时撤回有关免税的批准。

该局今日发文告说,上月20日发布的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6)条文,有关机构、组织和基金会的税务局总监批准指南,将取代以下2个指南。

“即(一)2020年1月30日生效的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6)条文下的税务总局批准指南;以及(二)2020年7月15日生效的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6)条文,针对慈善基金会和教育申请的税务局总监批准指南。”

文告说,除学校和礼拜堂或包括体育教育计划的教育目标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基金会,在该法令下,向税务局总监申请批准或已批准,必须以新指南为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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