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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势先机】止损为何那么难?/慧眼识股

在交易时,交易者经常会碰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买的股票出现亏损了,该怎么办?

到底要继续持有,等反弹少亏点或回本才卖出?还是马上止损,避免亏得更多?

永远记得,止损的目的是为了保本,不是预测股价会继续跌;而保本,是让我们永远不被股市淘汰的唯一方法。

止损的难点

其实,为什么要止损,道理大家都懂,但对于很多交易者来说,止损却非常困难!归根究底就是人性在作怪!

很多人总是认为,一旦止损就代表这笔交易确定亏钱了,而只要不止损,就还有机会让这笔交易转亏为盈。这种侥幸心理,是大部分人执行止损最大的阻碍。

然而,股价总有几次会背道而驰,让人越套越深,止损所需要克服的心理阻碍,就越来越难。而这几次交易的损失,会远远大于那几次侥幸拗到价格反弹的收益。

比如拗单(亏损时没有纪律的下单)10次,或许有6、7次可以让你少损失10%,但那3、4次的大亏,或许每笔就让你多损失至少30%以上,总体来看,不止损,不但得不偿失,而且损失更多。

所以止损这个动作,系统性地去看,是必要地风险管理,但大部人用偏见的角度选择性去看那些止损后价格反弹的案例,所以才对止损很难下手,甚至有一些人还认为止损是很愚蠢的行为。

这些人往往之后都需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止损后反弹?

很多人不喜欢止损,最大的原因之一就是担心止损后价格马上反弹。这其实是源自于不懂得设止损点,或者原本就没有一套止损策略,所以心里就没有底。

分享两个很简单的止损策略。

在市场上,止损的方法有很多,但有的方法很复杂,止损本来就不是很讨喜,谁还会想去学复杂的止损方法,更别说要很好的应用。

8%止损策略

比起厉害但难用的方法,简单且也有效的方法,或许会更有帮助。

当股票在买入价的基础上,下跌8%时,应该马上止损。这个方法尤其适用于用技术分析寻找买入点的交易方法。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是8%?如果你的买入点是理想的买入点,那么股票的跌幅一般不会超过8%。一旦跌幅超过8%,就说明:你很可能看错了,或者买入时机不对,大盘开始下跌。

对于散户来说,大多数情况,只能看到股价一直在跌,可能并不知道下跌的原因,也不知道会跌到什么时候。

这时就需要一个强制的风险管理措施,8%止损策略就是让你在损失限制在8%,以确保不会有更大的损失。

这个策略的优点是操作简单,不需要太多主观判断,可以减少情绪影响。而缺点则是不适用于分批进场的交易方式。

因为分批进场的交易方式,每当亏损幅度达到8%,交易者再加码拉低平均价,就把亏损幅度变少,然后就躲开了8%止损策略的止损条件,这样总是靠向下加码来逃避止损,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本没有限制损失的效果,反而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

接下来要介绍的止损策略,解决了这一个问题。

固定亏损止损策略

当一笔交易的亏损达到特定的数额,应该马上止损。

这个特定数额,每一笔交易都是固定的,而这个数额是多少,依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而定。

我自己会建议设在总资产的2%。举个例子,小明的总资产是RM10万,那么它的2%就是RM2000。只要小明一笔交易的亏损,达到RM2000,那么他就需要止损。

这个策略不只是可以限制损失,也适用于分批进场的交易方式。因为这个止损条件看的是数额,不是幅度,比如当小明一笔交易的亏损已经达到了RM2000,就算再加码也不会减少亏损的数额,还是需要止损。这个策略才能真正限制损失。

不过,这个策略的缺点就是一旦交易的数额较大,容易造成频繁停损,错失后续可能的上涨。

以上就是今天要分享的两个简单易学的止损策略。希望可以提供你们一个有效的止损思路。

当然,市场上还有很多其它的止损策略,你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交易方式,选择适合的止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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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闻

600万元股票交易 竟引发近百万税务纠纷?/梁詠森博士

作者:梁詠森博士(Humanology税务顾问) 

在商业投资世界,股票交易看似平常,然而,当股票涉及房地产公司时,税务问题便变得复杂且充满争议。

近期,一位纳税人在出售自己持有的100万股股票后,收到了一系列来自税务局的评估通知,其中包括一张高达79万2000令吉的额外评估税单。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为何同一笔交易,却被税务局拆分成3个独立的计算方式?纳税人是否真的需要支付这笔高额的税务?这起案件不仅让投资者倍感困惑,也引发了对于产业盈利税法(RPGTA 1976)适用标准的激烈讨论。

在我国,产业盈利税(RPGT)是针对房地产或相关资产的买卖所征收的资本利得税。根据《产业盈利税法1976》,如果某家公司被归类为房地产公司,该公司的股票交易也可能被视为房地产交易,从而需要缴纳产业盈利税。

本案中的关键条款是RPGTA 1976第二附表第34A条,其中明确规定了产业公司股票的收购和处置价格的计算方法。当一家公司被认定为产业公司时,所有涉及该公司股票的交易,将按照产业盈利税计算,而非一般的资本利得税。

在本案,纳税人于2013年分3批共买了100万股ADSB公司的股票,而ADSB在2013年9月11日被正式归类为产业公司。纳税人在2017年以600万令吉出售全部股份,并按照单一交易计算产业盈利税。

然而,税务局却认为,这3批购买的股票应被视为3次独立的收购,因此在计算产业盈利税时,按照不同的购入时间分别计算,最终导致高额税务评估。

计算方式有依据

在某投资公司的会议室里,一场紧急会议正在进行。

“这绝对是个错误!”财务总监张先生怒气冲冲地说道,他手中紧紧攥着税务局寄来的3份评估通知,其中最大的一笔额外评估税单竟高达79万2000令吉。

税务顾问李先生翻阅着文件,脸色沉重地说道:“税务局的计算方式确实有依据,他们依据的是《产业盈利法1976》第二附表第34A条,认为你的股票购买发生在3个不同的时间,因此不能被视为一次交易。”

“可我们根本没有分批出售,是一次性卖出的!”张先生拍着桌子,声音提高了几分,“他们凭什么拆分交易?这不是人为增加税务负担吗?”

李先生叹了口气,“他们的逻辑是,在产业公司上市之前和之后购买的股票,性质不同,因此每一批股票的购入时间影响了税务计算方式。他们认为,你的股票中一部分是在ADSB成为产业公司之前购入,一部分是在之后购入,所以不能统一计算。”

“这也太荒谬了!”张先生摇了摇头,“如果我们按照税务局的计算方式,那岂不是所有在产业公司投资的人,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

“确实如此。”李先生点点头,“但法律是明确的,我们要做的是找到合适的策略,看看是否有办法上诉。”

在法庭上较量

最终,张先生决定向大马特别税务专员委员会(SCIT)提出上诉,希望能够推翻税务局的评估。然而,法庭上的争论异常激烈。

“法官大人,”纳税人代理律师坚定地说道,“我们的客户在2017年出售这批股票时,并没有考虑到3批购入时间的差异,而是作为一项完整的交易进行计算。产业盈利税应当按照整体交易计算,而非被人为拆分。”

税务局代表立刻反驳:“法官大人,根据RPGTA 1976第二附表第34A条,产业公司的股票交易应根据不同购入时间计算,而不能合并计算。纳税人购入股票的时间,横跨了公司成为产业公司之前和之后,因此,不同购入时间的股份应当分别计算RPGT。”

在双方进行了长时间的法律辩论后,特别税务专员委员会最终驳回了纳税人的上诉,支持税务局的评估决定。换句话说,纳税人需要缴纳近百万的额外房地产盈利税。

企业主引以为鉴

这一案件凸显了产业盈利税在股票交易中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涉及产业公司的股票时,税务处理方式可能与普通股票不同。

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股票交易的税务影响不仅取决于交易方式,还取决于购买时间和公司性质。

当一家公司被认定为产业公司时,其股票交易可能被视为产业交易,而非普通资本利得交易,从而面临更严格的税务监管。

第二,同一笔交易可能因购入时间的不同而被拆分计算,即使是一次性出售,也可能因历史购入时间的不同,而被征收不同的税务。

因此,投资者在交易前,必须仔细审查自己持有的股票是否涉及产业公司的规则。

第三,税务规划和法律咨询至关重要。

如果纳税人能够在交易前咨询税务顾问,并明确产业盈利税的适用规则,或许可以通过提前规划,减少潜在的税务风险。

企业该如何应对?

首先,企业应在投资产业公司股票前,充分了解规则,并分析未来可能的税务影响。

其次,在出售产业公司股票时,企业应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评估最优的税务处理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负担。

最后,企业在收到税务评估通知后,不应立即接受,而是应当仔细审查计算方式,必要时可向专业税务律师寻求法律援助,评估上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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