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指數
分享

監管網上信息挑戰大/翁書雄

- 文 +

我已故母親經常用這句中國諺語用她的粵語口音來描述一些如果不消滅在萌芽狀態就會失控的不幸事件:“小時偷針,大時偷金 ”。這意味著,如果讓一個孩子在小的時候偷針,他或她成年後可能會偷金子!

這讓人想起一位國家領導人最近的感歎,他說遏製馬來西亞的腐敗並不容易,“因為到處都有漏洞,腐敗和濫用權力已經成為係統性的”。

這些年來我們是如何犯錯並允許這種情況發生的?尤其是涉款數億甚至數十億的犯罪活動相當猖獗。當然,消費者價格指數的變化並沒有對臃腫數字產生影響!

也許在國家追求更大的經濟財富的過程中出現了失誤,我們允許那些年輕時偷針的人在成年後,去竊取黃金和其他更有價值的東西。適當的治理可以防止或減少不當行為嗎?

談到遏製不當行為,我想起了與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相關的另一個領域的事情。該委員會是負責監管通訊及多媒體行業的法定機構。它仍然堅定不移地確保事情不會失控,並消除那些利用網絡空間製造不和諧的害群之馬。

內容海量難監管

在履行職責時,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一直維護廣大公眾的利益,盡管有些人暗示它有時可能有點嚴厲。但我認為,當涉及到國家利益時,它必須做它必須做的事情。

首先,互聯網每天面臨的海量且多樣化的內容無疑讓任何監管機構都感到困難。監管機構常常難以跟上各個平台上大量用戶生成的內容。

我們不要忘記信息的傳播速度,這使得監管機構很難對有害內容做出快速反應。當一段內容被識別和處理時,它可能已經吸引了廣泛的受眾。

互聯網的全球性也使得監管機構很難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一致地執行法律和法規,因為一個國家允許的行為在另一個國家可能是非法的。我們還有隱藏在匿名或假名帳戶後面的(扔石頭後藏起手)類型。

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雖然承認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但也認為這當然不是絕對的。這是以聯邦憲法第10(2)條文規定的某些限製為前提的,例如公共秩序或道德,以及旨在防止誹謗的限製。

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的立場是,雖然建設性的批評是可以接受的,但也有局限性,特別是當與大量謊言結合在一起時,它可能會構成某種形式的違法行為。 從民主社會的背景來看,誹謗言論的被告和受害者的自由至關重要,最終決定正義的是法律。

解決上述問題時經常考慮的主要條款之一是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該條規定發布虛假、攻擊性或威脅性內容,意圖惹惱、虐待、威脅或騷擾他人。

此外,馬來西亞皇家警察還根據刑事法典的某些條款進行調查,例如第499條規定,發布會損害任何人名譽的指控是犯罪行為,而第504條規定,故意侮辱並意圖煽動任何人破壞公共秩序是犯罪行為。

歸根結底,平衡有害內容的監管與言論自由的保護並不是一件容易但是微妙的任務。

監管機構必須在防止傷害(仇恨言論、錯誤信息)和維護個人言論自由權之間作出選擇。對於多民族和多宗教社會中的任何監管者來說,這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展望未來,我相信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可以做更多工作,明確傳達評估內容的準則和標準,並確保其決定是公正且依法做出的。

最近,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一直通過馬來西亞國家新聞俱樂部和馬來西亞新聞學院等媒體相關組織大力宣傳數字素養和意識,以展示負責任的在線行為。 

沒有人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

相關新聞

網絡
翁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