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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仲裁的權威與價值/羅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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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仲裁的權威與價值/羅章武

蘇祿蘇丹後裔因馬來西亞政府未依約支付每年5300令吉的沙巴割讓補償費提出索賠,西班牙籍仲裁員最終裁定馬來西亞政府須賠償149.2億美元(約665億令吉)的天文數字,最近引起馬來西亞舉國關注。

什麼是仲裁?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替代解決糾紛機製。

為什麼選擇仲裁?馬來西亞1958年《相互執行法庭判決法》,僅承認7個互惠國家地區的判決,即英國、中國香港、新加坡、紐西蘭、斯裏蘭卡、印度和汶萊。

換言之,除互惠國家地區以外的判決都不予承認,假如出現法律糾紛,當事人唯有選擇仲裁作為替代爭端解決機製。而依據《紐約公約》,仲裁裁決可以在約170個締約國家地區得到執行。

仲裁和訴訟有什麼區別?當事人在法庭不能選擇法官,仲裁當事人則可以指定仲裁員;法庭開庭一般是公開審理,仲裁過程則保密不公開審理;訴訟當事人不需支付法官工資,而仲裁當事人除承擔律師費外也需支付仲裁員費用;對法庭判決不滿可以上訴,但是仲裁是一裁終局。

根據我們審核涉及馬來西亞和中國的跨境合同,常見爭端解決條款如下: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正如本文前段所說,對於中方而言,中國的判決不能在馬來西亞執行。同樣的,馬來西亞的判決中國亦不予承認。那麼,相關判決淪為不能執行的白紙一份。所以,涉及跨國合同要谘詢有經驗的專業律師草擬有法律執行效力的合同,合同再怎麼嚴謹,也是沒牙的老虎。

在采用哪個地方仲裁,也要考慮成本問題,比較一下各地仲裁中心的費用。我們也見過雙方東拚西湊的合同,約定海牙國際法院和采用《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聯合國聽起來的確高大上,殊不知單單海牙國際法院指定仲裁員也要花費上好幾千歐元,更不必提在歐洲國家的仲裁費、機票及住宿費等。

明確以上基礎我們可以來看看蘇祿蘇丹後裔訴馬來西亞這個仲裁案。

私人訴政府違約,屬於可以提起國際仲裁的事項,按照仲裁規則,雙方都可以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判決具有終裁和執行效力。但是,這裏有一個前提必須滿足,即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將糾紛提交仲裁,並承認仲裁庭的管轄權。

仲裁裁決無法律效力

在蘇祿蘇丹後裔仲裁案中,1878年的協議並無仲裁條款,馬來西亞政府也未同意提交仲裁,因此仲裁本身非法,仲裁裁決毫無法律效力。蘇祿蘇丹後裔支付的仲裁費和高額律師費,恐怕是打了水漂。

國際上各國政府對於自己不願參加的仲裁案件,采取不同意、不參與、不承認的態度是慣例。

2016年南海仲裁案中國就是這個態度,美國政府多年來對亞非拉小國在歐洲的國際法院和常設仲裁院提起的多項針對自己的仲裁案也是這個態度。因此,在沒有約定仲裁條款的情況下,馬來西亞政府沒有任何法定義務參與以自己為被告的仲裁案,也沒有任何義務履行所謂的仲裁裁決。

亞洲矛盾不應歐洲裁決

蘇祿蘇丹後裔案是一個理解國際仲裁性質和效力的好例子,它也提示我們,在東盟內部以及周邊主要國家間,有必要建立一定的國際仲裁機構和仲裁規則,以對國際間的法律糾紛,包括國家間糾紛、私人與政府間糾紛進行公平的仲裁。

至少,亞洲人之間的矛盾,沒有理由由一個萬裏之外的歐洲人來做出裁決。  

(本文作者是亞洲國際仲裁中心、中國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海南國際仲裁院、南寧仲裁委員會、北海國際仲裁院、普洱市仲裁委員會等的國際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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