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根据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陛下颁布的2021年紧急状态条例,武装部队与警方拥有相同的权力。
这是在1972 年武装部队法令(第77法令)下,赋予军人的附加权力。
据紧急状态条例第7“武装部队附加权力”条文阐明,“只要发生紧急情况,武装部队在国家元首或国家元首授权任何人的情况下,可按刑事程序法典(第593法令),获任何级别警官的权力”。
就第7条文而言,“武装部队”应具有1972年武装部队法令第2 条文赋予的含义。
据1972年武装部队法令,“代理军衔”是指任何形式的军衔(无论如何称呼),将按第155 条文规定为指挥官。
此条文也阐明,“武装部队”或“ 陛下的武装部队”,包括大马正规军队,志愿部队或其他部队将会颁布为武装部队。
在联邦宪法下已有数十年没有引用的紧急状态,现今在全国执行。国家元首是按联邦宪法第150(1)条,御准至8月1日在全国颁布紧急状态,以对抗冠病疫情,直至疫情受控且有效降低每日的确诊病例。
陛下也御准政府的建议,成立一个由朝野议员、卫生专才组成的独立委员会,以向陛下建议是否提前结束紧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