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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勾引非回教徒已婚女 律师:丈夫可根据民法索偿

(吉隆坡17日讯)尽管联邦法院裁定有关把男子勾引已婚妇女定为犯罪的刑事法典第498条文违宪,惟家庭律师J.古纳马拉指出,若非回教徒已婚妇女遭另一男子勾引,其丈夫可根据民法向涉及者索偿。

J.古纳马拉告诉“自由今日大马”,该名丈夫依然可选择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来结束民事婚姻,并将引诱者指定为共同被告。

“由于妻子涉及通奸导致婚姻破裂,丈夫有权向第三方索偿。然而,丈夫必须能提供其配偶与第三方通奸的有力证据,才能获得损害赔偿。”

联邦法院于周五作出一项标杆性裁决,即有关勾引已婚妇女定为犯罪的刑事法典第498条文违宪,因为有关条文违反了联邦宪法第8(2)条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以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敦东姑麦文为首的联邦法院5司会审中推翻男子勾引已婚妇女的罪行后,涉及律师正在讨论已婚男子可采取的索偿措施。

根据刑事法典第498条文,任何人具有刑事意图,勾引、拐走或扣留已婚妇女属犯罪行为,一旦被定罪,可被判处最高2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然而,律师拉威内库表示,民法索偿措施并不适用于回教徒男子。

他说,联邦法院曾在2年前作出另一项裁决规定,在民事法院的非回教徒夫妇之间的离婚和司法分居诉讼中,不能将回教徒列为当事人。

“因此,若非回教徒丈夫发现妻子犯了通奸罪,且他想要与妻子离婚,只能指定一名非回教徒男子作为共同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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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友与尸同屋 男子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吉隆坡30日讯)联邦法院三司一致驳回一名杀死同村友人,并与尸同屋5天的男子所提出的上诉,裁定维持上诉庭即判处30年监禁及鞭笞12下的判决。

上诉人是35岁的莫哈末阿兹勿,他针对上诉庭的判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推翻罪名成立的判决。

以丹斯里娜丽妮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包括拿督哈妮芭和拿督诺丁哈山,今日在聆听上诉人代表律师古巴占星和答辩方(控方)法依鲁兹副检察司的陈词后,作出这项裁决。

娜丽妮在裁决中指出,针对古巴占星在陈词中争辩,指控方无法证明上诉人表罪成立,惟三司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上诉人表罪成立,于是她驳回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裁定维持上诉庭判决。

较早前,古巴占星陈词时指出,他在上诉时只需争辩一个问题,即控方未能证明上诉人表罪成立。

他说,此案事发经过没有目击者,也没有间接证据证明上诉人杀害死者,控方可证明的事实仅死者尸体在上诉人屋内被发现,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杀害死者,于是不能裁定上诉人谋杀罪名成立。

法依鲁兹陈词时指出,虽然没有目击者,但有足够间接证据证明上诉人表罪成立。高庭和上诉庭皆裁定,有足够证据证明上诉人谋杀表罪成立。

他说,高庭早前也列出10项间接证据,证明上诉人杀害死者,这10项间接证据包括第9名控方证人莫哈末阿兹维诺(上诉人朋友)的供词。

“第9名控方证人证实,上诉人与死者的死亡有关联,因为第9名控方证人听到上诉人,有关‘我早就对他(死者)很不爽了,我已经很烦了’的说辞。”

至于其他间接证据还包括第10名控方证人指上诉人自2018年2月起,独自居住在案发屋子,脱氧核糖核酸(DNA)鉴定报告显示,死者与案发现场有关联,因为第7名控方证人在屋内数地点采集到血迹样本中,以及破裂玻璃碎片上的血迹中,均检测出死者DNA;上诉人从未向第9名控方证人提及有其他人伤害或导致死者死亡等。

怡保高庭是于2023年2月21日,宣判莫哈末阿兹勿谋杀罪名成立,判处他死刑。较后,他提出上诉,上诉庭于2024年4月29日,改判他监禁30年及鞭笞12下。

根据控状,被告莫哈末阿兹勿被指在2018年8月8日约下午3时10分至2018年8月12日约下午3时10分期间,在霹雳州安顺甘榜巴哈基亚的屋内杀害43岁的死者阿末阿占。

根据案情,被告友人在被告住家外发现腐臭味,并询问被告,被告回答说屋内有一具尸体。

被告此前在出庭供证时说,他并不是故意杀死朋友,当时他们在打斗,而他是在自卫情况下行凶,因为当时死者很激动。

他说,他在打斗结束后,吸食大麻并昏睡2天,当他醒来时发现死者已无意识及呼吸并躺在地上。较后,他有想过在屋后挖一个洞埋藏尸体,但他没办法做到,于是决定把尸体放在屋内。

验尸报告指出,死者身上有23个外伤,其中头部和胸部遭严重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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