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尽管联邦法院裁定有关把男子勾引已婚妇女定为犯罪的刑事法典第498条文违宪,惟家庭律师J.古纳马拉指出,若非回教徒已婚妇女遭另一男子勾引,其丈夫可根据民法向涉及者索偿。
J.古纳马拉告诉“自由今日大马”,该名丈夫依然可选择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来结束民事婚姻,并将引诱者指定为共同被告。
“由于妻子涉及通奸导致婚姻破裂,丈夫有权向第三方索偿。然而,丈夫必须能提供其配偶与第三方通奸的有力证据,才能获得损害赔偿。”
联邦法院于周五作出一项标杆性裁决,即有关勾引已婚妇女定为犯罪的刑事法典第498条文违宪,因为有关条文违反了联邦宪法第8(2)条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以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敦东姑麦文为首的联邦法院5司会审中推翻男子勾引已婚妇女的罪行后,涉及律师正在讨论已婚男子可采取的索偿措施。
根据刑事法典第498条文,任何人具有刑事意图,勾引、拐走或扣留已婚妇女属犯罪行为,一旦被定罪,可被判处最高2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然而,律师拉威内库表示,民法索偿措施并不适用于回教徒男子。
他说,联邦法院曾在2年前作出另一项裁决规定,在民事法院的非回教徒夫妇之间的离婚和司法分居诉讼中,不能将回教徒列为当事人。
“因此,若非回教徒丈夫发现妻子犯了通奸罪,且他想要与妻子离婚,只能指定一名非回教徒男子作为共同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