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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若涉及诈骗用途 警将对付业主共管机构

(吉隆坡5日讯)武吉阿曼商业罪案调查部(CCID)总监拿督斯里南里尤索夫指出,对于被发现与诈骗呼叫中心有关的建筑物,警方考虑对其业主、公寓共管机构(JMB)和保安公司采取行动。

他说,警方的调查将不再只是针对诈骗者,还将针对允许此类非法活动发生的业主、公寓共管机构和保安公司。

他今日在记者会表示,若在这些实体出租的建筑物或单位内发生非法活动,他们不能再声称不知情。

“我们收到情报称,一些保安公司、业主和公寓共管机构已意识到其建筑物内发生犯罪或可疑活动。”

南里指出,令人感到忧虑的是诈骗集团经常选择豪华公寓作为其运营基地。

他表示,警方将毫不犹豫地根据刑事法典第120(B)条文(共谋犯罪),提控涉事的实体。

南里敦促业主在出租单位之前,进行适当的背景调查,以避免受到牵连。

“我敦促各方,特别是建筑物业主,在允许任何人租赁或使用建筑物之前,进行‘KYC’(了解您的客户)调查。

“诸如没有意识到犯罪活动正在发生之类的借口,将不再被接受。作为业主,他们有责任确保此类活动不发生。”

他补充,诈骗集团经常一次性支付长达一年的租金,甚至以现金购买住宅单位,因此业主核实租户活动的性质,即变得更加重要。

“业主可能会很高兴收到如此大笔的付款,但他们也必须确保知道自己房产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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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黄伟益:共管机构没执法权 “住户犯法不应追究管理人”

(八打灵再也19日讯)马来西亚高楼管理人协会指出,公寓共管机构(JMBs)或管理机构(MCs)被委托负责共管产权的保养与维护、管理与行政工作,但并不拥有对私人单位内所发生活动展开执法的权力。

该协会反对警方仅仅因为管理层可能知道或怀疑有人在公寓内进行不法活动,而随意援引刑事法典第120B条文,对共管机构、管理机构,以及在某种程度上,针对物业管理公司和保安公司采取法律行动。

“因此,警察不应仅仅因为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保安公司未能第一时间向执法当局提供线索,就将这样的法律负担强加在他们身上,甚至最终构成对他们的刑事责任。”

负责维护共管产权

该协会主席黄伟益今日发文告说,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的主要角色,乃是根据管理法规来管理、保养或维护共管产权,而不是充当执法机构。

文告说,虽然两者可以规范涉及共管产权的使用方法(例如安全、建筑保养与维护,以及如何遵守管理法规)。然而,针对私人居所内所发生的任何刑事勾当,他们确实没有调查或提控之权力。

文告说,若要援引上述法律条文采取行动,鉴于该条文乃用来对付涉及犯罪合谋之罪行,这基本上必须至少有两人或以上,彼此愿意展开非法之勾当,或是以非法途径来达到合法之目的。

“若要在此条文下让被告在法庭被定罪,主控官必须证明被告具备两个心理状态,即两人或以上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协议或共识,彼此愿意共同展开非法之勾当(协议)和他们之间必须要有动机,彼此愿意共同展开非法之勾当(意图)。

“与其他罪行不同,任何援引此条文所提控的罪行,即使他们最终没有共同展开非法之勾当,只要控方能够证明这些人有共谋展开非法勾当之协议,这个罪名即可成立。

“然而,在缺乏这两个要素的情况下,任何试图援引刑事法典第120B条文来提控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甚至物业管理公司或保安公司之行动,最终将是徒劳无功的。这不仅浪费公款和政府的资源,甚至还会损害警防在打击这些诈骗活动方面的有效性及效率。”

此外,该协会说,虽然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愿意与当局合作以维护公共安全,但管理层确实无法对居住在私人单位内的居民,包括对他们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

所以,该协会呼吁执法机构了解这些法律限制,反之与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合作,以确保更有效地执法及阻止更多新的犯罪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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