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 日訊)馬來西亞五大宗教谘詢理事會(MCCBCHST)認為,現有州法律禁止非回教徒在本身宗教中使用“阿拉”字眼,有違憲之嫌。
該理事會發文告說,這是因為聯邦憲法隻允許大馬各州限製非回教徒向回教徒傳播其宗教信仰。
“這意味著若非回教徒沒有使用這些詞向回教徒傳播宗教信仰,大馬州法律不能禁止非回教徒使用包括‘阿拉’在內的詞。”
聯邦憲法第11條文保證每個人都有信奉其宗教信仰的權利,第11(4)條文則允許各州製定法律約束其他宗教信徒向回教徒宣教。
對於首相拿督斯裏安華將向馬來統治者理事會提交有關“阿拉”字眼問題的內閣提案,該理事會認為正是時候探討州法律第9條文有關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字眼一事,是否符合憲法。
文告說,聯邦憲法第11(4)條文僅允許州政府禁止非回教徒使用相關字眼向回教徒宣教,但不能阻止他們在沒有向非回教徒宣教下,在自己的宗教內使用相關字眼。
大馬五大宗教谘詢理事會為此促請內閣考慮其論點,即州法律第 9 條文已超出了聯邦憲法第 11(4)條文的範圍,並且是違憲的。
“我們堅決維護聯邦憲法和國家規則,包括聯邦憲法至上的原則,希望政府根據憲法保護馬來西亞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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