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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SRC案上訴申請書 納吉94理由圖翻案

- 文 +

(吉隆坡26日訊)前首相拿督斯裏納吉就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案入稟的上訴申請書中,列出了94項他認為可推翻法庭判他罪成的理由。

納吉代表律師昨日入稟該上述申請書,內容提到納吉認為兩個法庭的法官根據各自的整體判決作出的事實和在法律上所犯下的“嚴重錯誤”,讓他感到很委屈。

納吉認為法官是以沒經過證實及無法反映完整事實的證據來作出判決。

納吉表示,上訴庭拒絕了他有關其私人戶頭內出現的4200萬令吉,是他於2011至2013年間從阿拉伯王室接受的政治獻金裏所剩下款額之辯詞,這是一項錯誤。

他認為兩個法庭犯下的其他錯誤包括拒絕了他所指有關款額是用於企業社會責任計劃上的辯詞、拒絕了他表明不曉得SRC國際公司的4200萬令吉進入其私人戶頭的辯詞等。

他指法庭在使用他們自己的邏輯或理由,而非口頭或書面證據來對所有指控進行調查時,在事實或法律上也犯了錯誤。

2021年12月8日,上訴庭維持宣判納吉挪用SRC資金4200萬令吉罪名成立的裁決,以及入獄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的刑罰,然而上訴庭允準暫緩執行裁決,以待納吉向聯邦法院上訴。

聯邦法院三司昨日則一致同意,允準納吉就SRC資金4200萬令吉案延遲入稟上訴的申請,即把入稟日期從4月11日延後到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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