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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管理法66條款 業主禁從事短期出租/黃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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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針對一家管理機構通過分層管理仲裁庭所入稟的一宗案件,我所協助的客戶在這宗案件勝訴,並獲仲裁庭撤銷管理層所追討的逾5萬令吉款項。

這筆款額包括罰款、管理層針對遲繳罰款所追討的利息及律師費。

若以每日罰款200令吉計算,管理層是針對這個業主被指從事短期出租活動,而對業主追討長達264天的罰款。

上述管理機構是在數年前所召開的常年大會,通過提呈附加管理法規第66條款,對所有業主祭出不可從事短期出租活動的禁令。

這個條款闡明,除非取得合法的執照,任何人不得經營短期出租或住宿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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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州政府即將落實短期住宿指南,全面禁止高樓住宅作為民宿。(檔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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