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律

警告信非解雇员工条件/刘健辉

问:

刘律师,我有一个关于把问题员工炒鱿鱼的问题。公司最近有打算把一名表现不佳并且工作态度有问题的员工辞退(简称“炒鱿鱼”)。

基本上,该名员工的住家离公司有一定的距离,这在应聘他时就已知道,但是这竟成了他几乎每天迟到的借口。

除此之外,该名员工的确有一些工作态度的问题,就包括:拒绝服从上司的命令和指示。很多时候上司要求的文件和工作总是不能在固定的时间做好。

除此之外,他还常常在工作期间去厕所抽烟。请问基于这一些原因,我们是不是要给予该名员工至少3封的警告信才能将他辞退?

答:

马来西亚很多的雇主对于劳工法的法律知识有很大的误解。一般上,雇主认为只要员工犯错的时候给予该名员工3封的警告信,就能把他辞退了。

这是大错特错啊!

话虽如此,相信很多人都会认为,马来西亚的法律普遍偏向员工的权益。简单来说,倘若雇主觉得要把员工辞退,那么雇主就必须确保要有合理以及公正的理由(Just Cause Or Excuse)来退该名员工,这就包括了尽可能给予员工一个解释或者改进的公平机会。

很多时候,雇主以为发出3封警告信,就可以拥有十分的把握或足够的证明以把员工辞退。其实,这取决警告信的内容。

提出合理公正理由

参考MUHAMMAD JAMIL SABDANI V PRIMA UNION PLYWOOD(M)SDN BHD(2008)的案件。该案件里的雇主公司虽然给予员工3封警告信,但是法庭认为雇主没有给予员工一个足够、公平的机会来改进。这是因为该警告信没有清楚的写下或列下该名员工所犯的错。

不但如此,3封警告信都是在同一个月出示给该名员工。

基于以上原因,法庭认为雇主对于员工的解雇是不公平的。

相较之下,再参考ZURAAIDA BINTI CHE ZAHARI V THE PACIFIC INSURANCE BERHAD(2018)的案件。因为在此案中,虽然雇主并没有在辞退员工前给予任何警告信,但是法庭却认为雇主已经提供了足够并且公平的机会给予员工改进。这是因为雇主已经对员工提供了屡次的辅导和教导,这已足以证明该员工有时间和机会去改进,所以法庭不认为案件是不公平的解雇。

解释信与内部调查

由此可见,警告信并非解雇员工的先决条件。

话虽如此,若员工犯错是属于比较轻微的,那么雇主可以发出警告信给员工并且清楚表明下的错误和清楚警告员工不可再犯;如果员工所犯的错是比较严重的,那么也不建议雇主立刻解员工。如果可以,雇主可以出示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给予员工一个解释的机会。如果雇主对于员工的解释不满意,那么根据劳工法令的第14(1)条文,雇主必须进行内部调查(Domestic Inqu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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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丹7男回教徒穿短裤被警告

(丹那美拉22日讯)7名回教徒男子因所穿的裤子太短,上周五(17日)在违反回教遮体(aurat)教义下,接获吉兰丹回教宗教事务局的警告信。

涉事男子介于10至20余岁,他们因裤子太短,没有遮盖大腿,而接获当局发出警告信。

上述联合行动由丹那美拉县议会、丹那美拉县卫生局及国家反毒机构联合展开。

《阳光日报》引述丹那美拉县议会的消息指,此次取缔行动是因接获民众投诉,指某餐厅出现吸水烟活动而展开。

“在这项取缔行动中,当局充公了6支水烟,并根据2009年许可、贸易、商业和工业法令发出警告信。”

同时,丹州县卫生局也根据2004年烟品控制条例发出11张罚单,罚款总额达1900令吉。此外,该局也根据2009年食品卫生条例,开出5张发单,罚款达1500令吉,所有罚单总额为34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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